街道黨員管理條例

時間:2022-09-02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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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黨員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組織和黨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持黨組織和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制度

第二條轉接黨員組織關系憑證及使用范圍:黨員組織關系包括正式組織關系和臨時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

第三條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的權限:黨員從轄區外到轄區內、從轄區內到轄區外轉移正式組織關系必須經過區委組織部,隸屬黨工委管理的各基層黨組織之間轉移正式組織關系必須經過街道黨工委。隸屬黨工委管理的各基層黨組織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臨時組織關系。

第四條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的原則:轉移和接受黨員組織關系堅持行業和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則,將其組織關系轉移到單位所在的街道、或黨員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

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由原所在地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組織并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也可由原所在黨組織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所在黨組織協助管理;外出流動黨員工作地和居住地較為分散的,仍由原單位黨組織管理。

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黨員居住地的社區黨組織;被原單位返聘的,應當繼續將其黨員組織關系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受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組織關系可轉到聘用單位黨組織,受聘單位無黨組織的,組織關系可保留在居住地黨組織,聘用期滿后,應及時將組織關系轉移到居住地黨組織;對易地安置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安置地黨組織;對異地居住或外出務工經商的,應當根據時間長短及工作單位等具體情況轉移正式組織關系或臨時組織關系。

失業、下崗、離崗的職工黨員,人事勞動工資關系已轉出原工作單位的,其黨員組織關系應轉到居住地黨組織。重新就業且所去單位有黨組織的,要將黨組織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新的工作單位無黨組織的,組織關系應保留在居住地黨組織。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黨組織關系可保留在原單位,待業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黨組織關系應轉到本人居住地黨組織。

對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軍轉干部、復員退伍軍人中的黨員,應將組織關系轉到本人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黨組織。

高校畢業生黨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移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黨組織,也可以隨同檔案轉移到轉到區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第五條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的程序:跨轄區流動的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接轉程序包括,黨員本人分別到所在黨支部、上級黨委、區組織部門辦理轉移手續;到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組織部門、黨委、黨支部分別辦理接收手續。到接收單位黨支部辦理接收手續時,黨員應攜帶本人黨員檔案。接收單位黨支部在認真審查黨員檔案后,方可為其辦理接收手續。辦理黨員臨時組織關系接轉手續可不經過區以上組織部門。街道所屬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應及時填寫回執單,并在接收黨員組織關系之日起15天內,將回執單寄送轉出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由轉出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將回執單與對應的黨員介紹信存根一同存檔。黨員在三個月內未到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辦理接收手續的,轉出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應向黨員發出告誡通知單。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回執單、告誡通知單由街道向區委組織部申請統一印制。

第六條黨組織在轉接組織關系中的職責:轉出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包括,教育督促黨員按照規定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并如實填寫黨員組織關系憑據;建立轉移組織關系黨員信息檔案(包括黨員基本情況、黨員外出流動去向、黨員工作單位和黨員本人的住址以及黨員戶口所在地、黨員工作單位和黨員本人以及主要家庭成員的聯系方式、黨費基數等),對臨時外出的黨員要落實專人與其保持聯系;及時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有關內容;及時掌握黨員去向,與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保持聯系;對無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不向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報到的黨員,要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進行相應的組織處理。

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包括,認真查驗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憑據,為黨員辦理組織關系接收手續,及時將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并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將接收黨員的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轉出組織關系的黨組織;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組織關系變更、民主評議情況等內容,并將相關材料轉給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

第七條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黨組織要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具體指導,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定期督促檢查,確保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各項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各黨組織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積極幫助黨員解決轉移組織關系中遇到的困難。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重點做好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黨員組織關系的轉移和接收工作,防止黨員組織關系“空掛”,確保每個黨員都能納入黨的一個組織的教育管理之中。對失去聯系的黨員,各有關黨組織要一一指定專人,采取多種方式竭力與其聯系,并詳細記錄聯系人、聯系時間、聯系方式、聯系結果;對取得聯系的,要加強幫助教育;對確實聯系不上的,以及雖取得聯系、但經幫助教育不改的,要及時作出組織處理。各基層黨委每年年底將失去聯系的黨員以及聯系和處理的情況,與黨內統計表一并報街道黨工委轉呈區委組織部。要創新黨組織關系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黨員信息數據庫和黨內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黨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智能化。要嚴肅黨的紀律,對在轉移和接受黨員組織關系過程中推諉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黨組織和黨員,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采取弄虛作假偽造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章黨員目標量化管理制度

第八條遵循的主要原則:(1)先進性原則。要堅持以黨員標準和新時期黨員保持先進性的具體要求為主要內容,充分體現黨員的先進性,使黨員目標管理與其他崗位目標管理既有緊密聯系,又有明顯區別。(2)針對性原則。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以及特殊情況黨員的實際,制定不同內容要求的具體目標。(3)可行性原則。目標要做到切實可行,高低適度,易于操作。要規范化、指標化,能量化必須量化,可細化的要進一步細化,便于黨員掌握和執行。

第九條制定的基本步驟:各黨支部對照黨章規定的保持黨員先進性的標準要求、總書記《在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專題報告會上的講話》中提出的“六個堅持”的基本要求、黨工委制定的“四在前”(跟黨貼心走在前、促進發展干在前、提高素質學在前、凝聚民心做在前)的具體要求和本單位在先進性教育期間討論確定的具體要求,結合黨支部年度重點工作,結合年度黨員學習培訓安排,結合黨員的崗位特點,提出制定黨員年度責任目標的具體意見;黨員根據支部的意見自定年度責任目標;召開支部大會,討論修改黨員年度責任目標;支委會對黨員年度責任目標進行審定。

第十條目標內容和量化標準(百分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政治思想(25分)、業務工作(40分)、學習培訓(15分)、服務群眾(20分)。每個方面的細化事項和分值,由各黨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組織實施:黨員責任目標,必須在年初落實到黨員個人。各黨組織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各種管理制度,為目標實施提供制度保證;同時應明確專人負責目標管理工作,從組織上保證目標的實施。在目標實施過程中,如果遇到緊急任務、特殊情況和不可預料等因素時,應及時調整或補充目標內容及要求。黨員年度目標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在黨工委的領導下,以支部為單位實施。支部每季度檢查一次,年終與民主生活會、述學考學評學、民主評議結合進行。支部建立黨員目標管理記錄簿,對每季度檢查的情況記錄在案,為考核評議黨員提供原始依據。

第十二條民主評議:基本程序包括,(1)學習教育。結合當前形勢,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黨員學習《中國共產黨黨章》、同志在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專題報告會上的講話等,使黨員進一步明確黨員先進性標準要求。(2)個人自評。在學習討論的基礎上,對照黨員先進性標準要求,個人總結年度責任目標完成的情況,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和改進措施。同時黨員上交自評得分,自評分占總分的10%。(3)黨員互評。召開專題組織生活會,采取“一人談、眾人幫、逐人進行”的方式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黨支部通報黨員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檢查的結果。在此基礎上,由與會黨員填寫黨員民主評議表,黨員評分占總分的50%。(4)群眾參評。參加會議的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代表、服務對象代表填寫黨員民主評議表。群眾評議分占總分的10%。(4)支部委員評議打分。支部委員評分占總分的30%。以上四項評分加權后進行匯總,即為黨員目標量化考核得分。(5)支委會總評定檔。黨支部召開支委會,根據黨員目標量化考核結果和平時掌握情況,全面綜合其在理想信念、宗旨觀念、組織紀律、日常工作、理論業務學習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情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提出對每個黨員的評議意見,作出組織鑒定。對個別支部只有書記沒有支委的,對黨員的評議意見,由支部書記和上一級黨組織與會人員,共同研究提出評議意見,由支部書記簽署。在正常情況下,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黨員,80分至90分的為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60分至80分的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60分以下為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凡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以認定為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

1)理想信念動搖,對黨忠誠意識差。喪失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喪失對黨的事業的信心,公開散布違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言論,編造、傳播政治謠言,歪曲、丑化黨和政府形象;喪失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思想空虛,信仰宗教,癡迷封建迷信,參與“”等邪教組織,經教育拒不悔改。

2)政治思想消極,理論水平差。對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學習、不宣傳、不贊成;傳播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政治觀點,散布消極落后的思想言論。

3)宗旨觀念淡薄,執政為民意識差。違背黨的宗旨,與群眾缺乏感情,對群眾疾苦冷暖漠不關心,斤斤計較個人得失;不維護群眾正當權益,甚至損害群眾合法權益;以部門、小團體或個人利益為重,與民爭利。

4)革命意志衰退,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意識差。精神萎靡,消極懈怠,不思進取,無所作為,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發揮黨員作用;在大是大非面前喪失黨性原則,對壞人壞事不揭露、不批評、不抵制,甚至包庇縱容;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甚至臨陣脫逃。

5)組織紀律渙散,黨性意識差。不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黨的決議、決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頂著不辦,拖著不干,致使某一方面遭受損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不維護黨的團結,陽奉陰違,言行不一,甚至拉幫結派,誣陷他人,搞非組織活動;集體觀念差,鬧無原則糾紛,互相拆臺,嚴重影響工作;違反《信訪條例》,煽動、組織、參與或支持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造成不良影響;不積極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一年內連續兩次以上(含兩次)無故不參加各級黨組織舉辦的各類培訓,經教育仍沒有改正表現。

6)工作作風漂浮,務實求新意識差。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拈輕怕重,不負責任,經常不按要求完成本職工作,甚至失職、瀆職;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搞形式主義,欺上瞞下,熱衷于追逐名利,勞民傷財,群眾意見較大;缺乏黨性意識和改革創新意識,因循守舊,不思進取,自甘落后。

7)廉潔自律松懈,艱苦奮斗意識差。不遵守廉政建設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膨脹,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8)道德行為扭曲,思想純潔性差。違背職業道德,見利忘義,損人利己;作風霸道,恃強凌弱,蠻不講理;參與賭博、酗酒鬧事、打架斗毆;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不贍養老人,不撫養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員,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貪圖享樂,生活腐化;與邪惡勢力同流合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

9)組織生活散漫,組織觀念差。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10)其他不具備黨員標準條件的表現。

認定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分員一時一事表現和長期一貫表現,分清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分清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把黨員一時思想跟不上形勢而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區別開來;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貫消極落后區別開來;把由于客觀原因造成黨員不能參加黨的活動,同本人不參加黨的活動、不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把因年老體弱或長期患病等實際困難不能正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區別開來;把黨員經驗不足、方法不當導致群眾意見較大同工作作風粗暴、侵害群眾利益區別開來;把隨順民族風俗同信仰宗教區別開來。

黨員目標量化考核結果和黨支部對黨員的評議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備案,以書面形式如實向黨員本人反饋,并向支部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考核評議結果使用:對考核評議優秀的黨員,由黨組織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表揚,黨員可以參加優秀共產黨員的評選;對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黨支部要注意加強管理引導,幫助黨員分析總結,找出存在的問題,逐步提高;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要及時做好教育幫助工作,使其盡快轉化;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經教育幫助不改的,可以認定為不合格黨員,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對違紀黨員,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