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鑒定銷毀細則
時間:2022-09-03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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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檔案質量,更好地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四方區工作服務,根據《檔案法》和《檔案館工作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鑒定銷毀工作制度。
一、按照國家標準,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永久是指無限期保存;長期保存為16--50年左右;短期保存為15年以下。
二、短期保管的檔案,15年期滿后應組織鑒定小組進行復查,經領導批準后可以銷毀;長期保存的檔案滿50年,經鑒定小組再次鑒定確無繼續保存的必要,經領導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銷毀。
三、對原基礎較差的全宗要復查,從內容到來源,形式等方面判定檔案的價值,確定保管期限,剔除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
四、堅持銷毀標準遵守銷毀制度,不準以種種借口不堅持標準和不經任何復查,盲目銷毀檔案。
五、依據標準檔案保管期限表制訂并遵守區檔案館檔案保管期限表。
六、初步鑒定工作要嚴格準確,期滿鑒定要充分依據原基礎情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
七、檔案館要定期審查和剔除保管期滿的檔案并加以銷毀。
八、對需要銷毀的檔案,要編造檔案銷毀清冊、按照規定的標準手續,進行銷毀,銷毀時必須有兩人以上監銷,監銷完畢,監銷人員要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