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時間:2022-09-07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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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迎恩門環境改造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的適用區域范圍為:東起迎恩門,西至公鐵立交橋,南起霞西路,北至蕭甬鐵路(包括北海村所屬大池頭、官瀆、宮后三個自然村)。
二、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的協調工作,市迎恩門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稱工程辦)具體負責做好有關日常工作。
三、迎恩門工程建設中,涉及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和個人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工程辦負責落實;涉及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國土部門和工程辦負責;涉及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由越城區政府和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交通、文廣、國資、工商、電力、水務、郵政、電信等部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社區、村委會,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迎恩門工程建設中的相關工作。
四、迎恩門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拆遷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市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對涉及迎恩門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認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征收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分別制定執行。
五、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與登記用途為依據;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以規劃、國土等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進行調查確認。
(二)被拆遷房屋因歷史原因當事人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被拆遷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予以認定。
(三)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拆遷教育、醫院、社會福利等公益性質的單位房屋(已經政府安排土地異地新建的單位除外),可按規定就近安置。拆遷國有土地上的單位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可在原房屋評估補償價(不含附屬物、裝修)的基礎上,增加10%對其進行補貼;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單位房屋,其貨幣補償金額為重置價結合成新的基礎上增加160%。
(四)拆遷單位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因房屋拆遷造成的生產設備、設施等損失,由評估機構對設備原值、折舊、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調查評估后一次性予以補償。
六、拆遷范圍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按規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視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不作安置。
七、工程建設中涉及到的電力、通訊、廣電、給水、排水、燃氣等各類管線,由有關部門負責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遷移。
八、本規定由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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