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政治指導制度

時間:2022-09-13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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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政治指導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黨員、建立黨組織步伐,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水平,保證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指導員的資格條件

思想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或非公有制組織中的中共正式黨員。

二、政治指導員的職責任務

1、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

2、按照派出黨組織的安排,積極做好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發現和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協助派出黨組織指定的基層黨支部做好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發展黨員工作。

3、督促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時建立黨組織;協調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聯合建立黨組織。

4、指導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團結和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和保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政治指導員是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按照有關章程和程序,可以擔任本企業群團組織負責人。

三、政治指導員的選派

政治指導員由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市高新區管委會黨組、市個私協黨委等黨組織負責選派。選派范圍重點是本轄區內員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50戶以上未建立黨組織的集貿市場。

政治指導員的選派方式:可以指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職工黨員擔任,也可以由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兼任。在非公有制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由一名政治指導員同時兼任幾個臨近企業的政治指導員。

四、政治指導員的管理

政治指導員由派出黨組織負責聘任并對其管理考核,市、縣區委組織部對這項工作進行宏觀管理、指導。政治指導員的聘任期限由派出黨組織在頒發聘書時予以明確。政治指導員的聘書由市委組織部統一印制。

派出黨組織要建立政治指導員管理考核制度,通過召開例會等形式加強工作聯系與指導,充分發揮政治指導員的作用,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特別是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

政治指導員每季度至少向派出黨組織報告工作一次。外派兼職的政治指導員每月至少去所指導的企業或集貿市場工作3天以上。

政治指導員的年度考核獎懲工作由派出黨組織負責。對工作認真、成效明顯的政治指導員要予以表彰獎勵;對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要予以提拔使用;對工作不力的批評教育,貽誤工作的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