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黨組織工作暫行制度

時間:2022-09-13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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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黨組織工作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是黨在非公有制企業全部工作的基礎,是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奮斗目標的戰斗堡壘,是推動非公有制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促進力量,必須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推動促進、宣傳引導、團結凝聚、監督協調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為"領導班子好,黨員隊伍好,工作機制好,發展業績好,群眾反映好"的黨組織,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

第三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2、支持經營者依法行使職權,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活動,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各項任務,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4、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5、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6、協調和維護企業各方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推進民主管理,促進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7、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8、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四條凡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都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一般情況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建立黨的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就近與其他組織中的黨員聯合建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別建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企業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必須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

第五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其中,黨員不足7名的支部委員會,可不設支部委員,只設書記1名,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名。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條選好配強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特別要選好黨組織書記。企業黨組織書記應由企業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懂經營管理、黨務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善于做群眾工作的黨員擔任。企業中一時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可以通過組織推薦、雙向選擇、公開招聘等辦法,從社會上擇優挑選合適的黨員擔任。企業解聘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事先征求上級黨組織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建設要與工會、共青團組織建設通盤考慮,同步進行。工會主席是黨員的,一般可同時擔任黨組織負責人;團組織負責人是黨員的,應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八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要本著精干、高效以及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的原則,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明確具體工作人員。

第九條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實行屬地管理為主,原則上由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街道或開發區、工業園區黨(工)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單獨組建、村企合建、區域聯建、行業統建等方式,加快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組建步伐,不斷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

第十條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或者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時,應在上級黨委的指導下,同步改建或改組黨組織,明確相應的隸屬關系。黨組織隸屬關系的變更,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辦理接轉手續。企業黨組織的撤消必須報上級黨委批準。

第三章黨組織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黨組織應把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總體情況,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制訂黨組織的工作計劃和措施,緊貼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充分體現開展黨建工作與促進企業發展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企業黨組織要對事關企業發展方向和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問題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和吸收黨員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及時向企業提出建議,促進企業科學決策。

第十三條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等活動,激勵黨員在本職崗位和急難險重的任務中勇挑重擔,發揮帶頭和表率作用。組織開展《勞動競賽"、"業務能手"、"青年標兵"等活動,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四條組織黨員、職工學習經營管理知識、市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技術攻關,促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四章黨組織與企業文化建設

第十五條企業黨組織要切實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在繼承企業優良傳統的基礎上,積極吸收現代文明成果,用科學理論和先進理念提升企業文化建設的水平,努力把企業建設成為先進文化的創造者和傳播者。

第十六條加強調查研究,會同經營者制定企業文化建設的發展目標、規劃并抓好組織實施,推動企業形成與全社會的正確價值導向相符合的企業價值目標,培育具有時代特征的企業精神,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十七條運用各種傳播工具和文化教育設施,加強企業形勢任務教育和宣傳,營造團結和諧、奮發向上的環境和氛圍。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黨組織與職工隊伍建設第十八條企業黨組織應加強職工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的教育,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十九條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偨Y宣傳各個層次、各個方面的先進典型,弘揚正氣;了解職工思想動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協調各方關系,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條引導和組織職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幫助經營者增強民主法制觀念和人本意識,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開展"黨建帶工建、黨建帶團建"活動,發揮工會、共青團組織的作用。

第六章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非公有制企業黨員要自覺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帶頭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帶頭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密切聯系職工群眾,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條企業黨組織應經常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員的經常性教育。企業黨組織應按規定定期開展黨的活動,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開展活動要堅持以業余、分散、小型為主,靈活多樣,講求實效。

第二十五條堅持和完善以“職工群眾評議黨員、黨員相互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教育幫助、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方式嚴肅處置。

第二十六條重視對黨員業主的教育管理。企業黨組織要教育和引導他們把自身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社會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模范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勤勞致富,依法經營;自覺實踐黨的根本宗旨,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關心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把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擴大再生產,不斷把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不在原籍村、居組織擔任主要職務的,原則上應將組織關系轉至企業黨組織。如果企業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組織關系轉至人才交流中心、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新社團組織的黨組織或鄉鎮入街道、開發區、工業小區的黨組織。從業或應聘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黨員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從業或應聘時間在3個月以下的黨員,持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企業黨組織要督促和幫助外來黨員及時轉接黨的組織關系。

第二十八條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作為重點培養對象,優先發展。發展黨員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嚴把質量關,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要立足于培養教育,積極抓好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指導工會、共青團組織做好推薦優秀職工、優秀團員作為發展黨員對象的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來源。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鄉鎮、街道以上黨委審批。對外地(本鄉鎮、街道以外)職工要求在企業入黨的,一般應在企業連續工作2年以上,并征求戶籍所在地黨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全面推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對列入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接收為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黨組織要在本企業及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企業黨組織的活動經費,應在企業內部妥善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上級黨組織申請補撥。黨的活動經費須按規定范圍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凡此前與本暫行規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黨章和中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