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時間:2022-09-13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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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斗、執政為民的要求,以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按照黨和國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長規律和教育培訓需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干部教育培訓,激發干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和潛能,增強干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干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干部,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條件,大規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實現干部教育培訓的規模和質量、效益的統一。
(三)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堅持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健康素質,將能力培養貫穿于干部教育培訓的全過程。
(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緊密聯系國際形勢的新變化,聯系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進展,聯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引導干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干部教育培訓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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