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實施制度

時間:2022-09-13 02:37:00

導語:公務員考核實施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務員考核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云南省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獎懲、培訓、辭退和調整職務、級別、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及其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為國家公務員考核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研究改進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工作實績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領導評鑒與民主評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二章考核內容及標準

第六條平時考核。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是對公務員履行職位職責的分階段評價,結合日常工作進行,重點是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和出勤情況。

第七條年度考核。當年元月l日至12月31舊為一個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對公務員履行職位職責的綜合評價,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考核以其義務、職位職責、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分為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場、理論素養、遵紀守法、團結民主、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社會公德等內容。

能:指履行職位職責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鑒別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務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學習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創新能力、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心理調適能力。領導職位還包括與本職相匹配的統,籌計劃、組織領導、綜合協調、語言文字表達、專業及業務能力等;一般職位還包括與本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政策理論水平、協調配合能力、表達能力等。

勤:指勤奮敬業的程度。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心、出勤率。

績: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依法履行職位職責達到任務目標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時限、效果。廉:指廉潔、遵守廉政紀律的情況,有無不廉潔的行為。

第九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其標準分別為: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稱職: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夠,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和犯有嚴重錯誤。

優秀等次人數不得超過單位公務員總數的15%。優秀比例實行分職務控制,不得相互侵占。

第十條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將德、能、勤、績、廉細化成若干評價要素,每個要素按優劣程度不同授予權重,分領導、同級、下級三個層次或分領導、同級和下級兩個層次分別測評,各層次各占一定比例綜合出個人測評結果,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參考依據??己藛挝粦敯凑辗诸惡侠?、要素齊全、量化科學、操作簡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單位職能、職位,工作特點的量化考核指標體系。按百分制進行量化考核的參考標準:優秀:91分以上;稱職:71分至90分;基本稱職:60分至70分;不稱職:59分以下。

第三章考核領導及機構

第十一條考核實行行政首一長負責制??h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組織考核,設立非常設考核委員會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由其授權同級.副職負責,組織人事處(科、室)負責人和公務員代表組成;鄉(鎮、街道)機關組織考核成立考核小組,由分管副職、組織人事管理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舉產生,不少于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考核組織成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心胸寬廣,群眾威信高。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千部的考核,按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實施,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考核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單位的考核計劃和方案;

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工作實施;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見,報部門負責人確定;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一清;

五、受理有關考核的舉報;

六、撰寫考核工作總結,負責填寫證書、表格和文件歸檔;

七、考核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本單位組織人事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辦法

第十三條考核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建立科學的平時考核辦法。一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進行工作記實,分階段(通常為月、季、半年)定期進行小結;

二、考核人(通常為主管領導)及時掌握單位人員的出勤、履行職責、完成任務及各方面表現情況,分階段(通常為月、季、半年)定期檢查被考核者的二作記實,作出階段性評鑒。

第十四條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準備

(一)建立考核組織。成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

(二)制定考核計劃。依據考核規章、上級機關的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考核計劃,要求具體可行、便于操作,內容包括:考核的依據、目的、起止時間、對象范圍和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組織領導。(三)進行宣傳動員。宣布考核計劃,學習掌握考核規章和政策規定,明確考核的目的意義,提高公務員參與考核的

積極性,作好考核準備。

二、考核實施

(一)撰寫個人總結。被考核人應實事求是地撰寫個人總結或述職報告。主要內容是:本職位職責和任務,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進措施,同時寫出自評意見。一般職位的個人總結報直接領導審閱,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位的述職報告報主管領導審閱。(二)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將個人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歸納后填入表內。

(三)總結述職,民主測評。人數較多的單位可以處(科、室)為單位進行,也可將職能相關、相互熟悉的若干處(科、室)合并在一起進行,人數較少的也可以部門為單位進行。先由被考核人進行總結述職,爾后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采取在評議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測評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參考依據。領導職位人員可按管理權限專門組織述職、測評。

(四)確定考核等次

1主管領導根據公務員平時工作表現、民主評議結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2一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進行審核;

3報部門負責人(鄉鎮街道領導人)確定。

(五)公示。初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進行公示,必要時進行全員考核結果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巾有爭議的人員,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要查清并依據事

實,重新審核確定考核等次。

(六)送審備案??己斯ぷ鹘Y束應進行總結,將《公務員考核審核備案表》送考核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人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證書》送考核主管機關審核簽章。

(七)反饋考核結果??己私Y果經考核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個人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署對考核結果的意見。

三、后續工作

(一)歸檔?!豆珓諉T年度考核登記表》簽章后裝入個人檔案,單位考核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個人《公務員年度考核證書》作為考核結果使用審核的基本書證材料。

(二)復核和申訴。公務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在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其中,若復核結果仍為不稱職等次,本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核決定15日內提出申訴,按《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辦理。

(三)匯總上報。各地、州、市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局于次年3月20日前將考核匯總數據按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

第五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五條從軍隊轉業為公務員的,根據轉業鑒定和工作情況考核,轉業當年一般確定為稱職,次年起轉為正??己?。

第十六條升任、降任、轉任、調任或其它原因導致人事行政關系變化的公務員,按新職位進行考核,其職位變化前的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第十七條掛職公務員的考核。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考核,考核結果返回原單位。其中掛職時間不足180天的,由原單位考核;結束掛職的當年由原單位進行考核。掛職單位提供掛職表現情況。

第十八條由單位派出學習培訓或從事其它工作的,一律由原單位考核,有關單位提供情況。國家和我省規定公務員必須參加的培訓,在規定期限內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間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考核評語作為轉正任職的依據。試用期滿后6月30日前轉正任職的,參加當年考核并確定等次;7月1日后轉正任職的,次年起正常參加考核。

第二十條病假、事假、曠工按下:述辦法處理:

一、病假??己四甓葍炔〖倮塾嫵^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病假累計超過120天不足180天的,不

得確定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工傷除外。

二、事假??己四甓葍仁录倮塾嫵^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確定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內有曠工行為(未請假又未上班視為曠工)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連續曠工超過5天、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最高確定為基本稱職;連續曠工超過10天、累計曠上超過20天的,考核確定為不稱職,達到辭退條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不進行考核:一、考核年度內病假累計超過180天的,工傷除外;

二、非特殊情況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

三、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半年的;

四、被勞動教養,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未辭退和開除的。

第二十二條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察、補充偵察未有結論和犯罪嫌疑已進入訴訟程序尚未作出判決的,待有結論后視情況區別處理:無過錯的,據實確定考核等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的,按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受黨紀處分人員的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查看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查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開除工職的除外),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第二十四條受行政處分人員的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次年起正??己?;

二、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參加考核,在處分期內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表現作為解除行政處分的依據。6月30日前解除處分的,參加當年考核確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處分的,次年起正常參加考核確定等次;

三、因同一錯誤事實,同時受黨紀和政紀處分的,考核按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考核結果作為國家公務員任用的依據,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在現任職務期間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方有晉升職務的基本資格。

二、在任現職期間連續兩年以上考核為優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須在任現職期間連續兩年以上考核為優秀。

三、考核為基本稱職的當年不得晉升職務;連續兩年基本稱職的,予以降職,確定新的職務,降職決定在考核結束后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仍為基本稱職的,予以辭退。

四、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在三個月內予以降職,確定新的職務。

五、兩年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按《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辦理。

六、不參加考核和不確定考核等次的,其晉升職務的年限順延。

七、應降職而無職可降的,可降低一個級別,無級可降的可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依據,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晉升級別工資。連續五年考核為稱職(允許含1年基本稱職)以上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級別工資。

二、晉升職務工資檔次。連續兩年考核為稱職(允許含1年基本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年終一次性獎金。當年考核為稱職以上的,以其當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連續三年考核為優秀的,按上述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在考核審核備案后兌現。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

不參加考核和不確定考核等次的,其晉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檔次的年限順延。

上述晉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及發給一次性獎金的具體辦法,按我省有關工資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考核結果作為表彰獎勵公務員的依據,按下述辦法辦理:

—、按《云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定》給予嘉獎的人員,按2%的比例在當年考核為優秀的人員中評選產生。

二、近三年考核為稱職以上是參與評獎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資格條件;連續兩年以上考核為優秀的,遇有評選先進和記功時,優先推薦;推薦、評選省部級榮譽稱號的侯選人,必須連續兩年以上考核為優秀。

三、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和不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的,均不得參與評獎記功。

四、推薦受獎候選人時,應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考核委員會和考核小組必須秉公施考。對違反考核規章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性質不同,給予單位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不兌現有關待遇的處理,其責任人按黨紀政紀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按黨紀、政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國家公務員考核實行審核備案制度,考核結果未經考核主管機關審核批準的,不能兌現有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考核工作接受上級主管機關、本級紀檢監察和本部門公務員的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證書》由省人事廳統一制作,《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由省人事廳制定參考式樣,由地區或部門制作。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