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聯審聯辦制度

時間:2022-09-17 0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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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聯審聯辦制度

為明確重大事項聯審聯辦程序,充分發揮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綜合辦理功能,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聯審聯辦范圍

(一)基本建設項目;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技術改造項目;

(四)企業(公司)登記項目;

(五)其他需要聯審聯辦的事項。

二、聯審聯辦程序

(一)受理

納入聯審聯辦范圍的項目由責任單位統一受理。項目責任單位確定如下:

1、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單位為計委;

2、房地產開發項目責任單位為建委;

3、技術改造項目責任單位為市經貿委;

4、企業(公司)登記項目責任單位為市工商局;

5、其他需要聯審聯辦的事項,以最后審批部門為項目責任單位。

項目責任單位接到申辦材料后,填寫《聯合審批項目申請

書》,并附需要聯審聯辦的項目和部門名單,報中心督辦科。

(二)聯審

中心在接到《聯合審批項目申請書》后,由負責人主持召開聯審會議。會議出席對象為:

1、窗口單位分管負責人;

2、窗口工作人員;

3、項目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

會議主要審議確定服務對象申辦項目具備的條件、各承辦單位的責任以及辦理時限和要求。

具備聯辦條件的,由中心下發《聯合審批項目辦理通知書》,交有關窗口(單位)辦理。會議意見難以統一或有嚴重分歧時,由中心綜合各方面意見后做出決定或裁決。

(三)聯辦

有關窗口(單位)接到《聯合審批項目辦理通知書》后,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在中心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從快辦理;對不符合辦理條件、不能辦理的項目,報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復通知書并說明不能辦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服務對象。

三、聯審聯辦要求

(一)服務對象持相關材料向項目涉及的有關窗口申報時,該窗口不得推諉,應立即與項目責任單位聯系。

(二)項目責任單位要熱情接待,及時受理,并立即填寫《聯合審批項目申請書》,報中心督辦科,同時抄告相關窗口(單位)。

(三)各聯審單位接到聯審會議通知后,應由本單位分管負責人準時出席會議,分管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必須指派或委托有關人員代為出席。無故缺席的,視為同意聯審會意見或決定,應無條件貫徹執行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服務對象申報材料不全,需要補辦有關手續和材料的,有關聯審單位應在聯審會上及時提供幫助和指導,并提供補辦相應手續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五)對聯審會議審議形成的意見、決定或通過的事項,各聯審單位應立即著手辦理,在中心要求的時限內辦結。

(六)聯審聯辦事項涉及非窗口單位的,同樣適用本制度有關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遵照本制度執行。

四、本制度由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解釋。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