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考核制度

時間:2022-09-18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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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考核制度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建立全縣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江西省設區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贛府廳發[2**]51號)和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贛州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贛市府辦發[2**]8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大余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各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農業局、縣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占補平衡等實際情況,每年對各鄉(鎮)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縣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各鄉(鎮)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從2**年起,縣政府每年對各鄉(鎮)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己说臉藴适牵?/p>

(一)各鄉(鎮)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縣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鄉(鎮)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縣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鄉(鎮)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補充耕地資金是否全額用于耕地補充;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耕地的,考核所在鄉(鎮)政府是否提供補充耕地資金,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先行落實補充耕地,實現先補后占,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補充耕地。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鄉(鎮)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縣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農業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并將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全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類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變化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縣的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每年向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七、縣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并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使用上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并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鄉(鎮)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鄉(鎮),由縣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對其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實施前縣人民政府已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