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時間:2022-09-18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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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依法維護農村村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村實行村民自治,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規定,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數較多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村民代表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四條從村民中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和住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是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所在村村民代表會議,并享有本辦法規定的村民代表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聯系的原則,每五至十五戶推選產生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

村民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有少數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的代表。

第五條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討論決定,并分配到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產生的村民代表名額不足三人時,應當推選三人。

第六條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秉公辦事,不謀私利,熱心為村民服務,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可以被推選為村民代表。

第七條村民代表的推選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完成后進行,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村民小組組長為本小組村民代表聯絡人,負責聯絡召集村民代表,研究本村民小組的有關事宜。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名單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經所在村民小組推選后,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任期內的罷免和補選,按原推選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的職責:

(一)向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反映意見和要求;

(二)向本村民小組內的村民傳達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并帶頭貫徹實施;

(三)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補選的建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六)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遵守村規民約;

(七)帶領本村民小組內村民積極完成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八)帶頭勤勞致富,幫助所固定聯系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九)協助調解所在村民小組發生的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期間,可以享受誤工補貼。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提高村民代表的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

(一)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本村公共事務問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要求;

(四)補選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但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通過;

(五)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六)本村土地、山林、水利資源及村辦企業的經營方式及利益分配辦法;

(七)村民委員會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村辦企業的經濟活動;

(八)村民委員會認為需要全體村民籌資籌勞興辦公益事業的“一事一議”方案;

(九)基本農田的保護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施方案;

(十一)村民委員會成員享受固定補貼及誤工補貼的標準和辦法;

(十二)本村新農村建設示范點選點方案、村莊整治規劃及實施方案;

(十三)本村新農村建設拆遷方案及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

(十四)本村日常公共事務長效管理機制;

(十五)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聯名提議或者村民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規定;

(二)符合國家政策;

(三)符合本村實行村民自治的實際。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將準備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于會議召開的二天前書面通知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并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等形式告示全體村民;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應當及時與本村民小組內村民就會議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征求意見,并填寫意見和建議登記表;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出席會議時,應當如實反映村民的意見。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將上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予以報告。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向村民公布。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選舉資格的村民聯名提出異議或反對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復議;經過復議仍維持原議的,全體村民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可以邀請鄉(鎮)人民政府派員列席村民代表會議。列席人員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3人或5人組成,設組長1人。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議事能力,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本村需要公開的村務內容并督促及時公開;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收集村務公開的群眾意見并向村民委員會反饋,督促村民委員會根據群眾意見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由3人或5人組成,設組長1人。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村民理財監督小組查閱、審核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監督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村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當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統一部署,加強檢查和督促,村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