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時間:2022-09-19 04:38:00

導語: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在干部選拔作用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干部選拔作用工作的監督和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職務的人選,以及擬平級轉任新的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也實行任前公示。

特殊崗位和在換屆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不進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圍及方式

擬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黨政工作部門正副職領導職務的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任部門內設機構中層領導職務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門(單位)或工作范圍內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擬易地交流提拔作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內容

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職務、擬任(提名)職務。

四、公示時間

一般為7—15天。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在公示人選的同時,要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并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訪。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時應即通知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眾反映;

(4)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情況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饋;

(5)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6)公示結束后,由黨委分管領導或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找干部本人談話。

六、對反映情況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內,任何個人和單位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的形式,向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反映公示對象存在的問題。以個人名義反映問題的提倡署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應加蓋公章。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故意誣陷他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七、牟反映情況的處理

(1)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分類處理。對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已掌握的,不再重復調查。對不掌握的署名或當面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雖匿名反映但反映的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也要列入調查范圍,認真核實。

(2)對群眾無反映和所反映問題經核實不影響使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或按法律程序提請任命;經查有不適合擔任擬任職務要求的問題,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對所反映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并作進一步調查。

八、公示工作的領導

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是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環節,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干部、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認真組織實施,精心操作。要做好對群眾反映的情況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對反映情況的群眾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要與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干部談話制度、個人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和向黨組織回復反映本人有關問題制度等有機結合起來,配套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