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21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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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范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區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鄉(科)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三)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四)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五)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七)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破格提拔的。
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一般不得超過一次。破格提拔使用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第五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累計超過15年和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累計超過20年的,一般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少數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六條少數民族人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第五條,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任期屆滿后退出領導崗位的干部,應根據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
第八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履行任期目標責任情況進行年度、屆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十條選任制干部在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任領導職務自然解除。
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正職領導成員任期屆滿不再連任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通知,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黨委(工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度,按照有關章程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縣(市、區)黨委、政府直屬科級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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