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年拔尖人才選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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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拔尖人才選拔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激勵各類人才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競相迸發創造活力,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直接選拔管理一批高級專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吉林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簡稱市拔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我市工作的各類優秀人才的最高榮譽稱號,是由市委、市政府直接聯系和管理,在我市從事科研、教育、醫療、生產、經營、流通、建設、農業、文化、體育、藝術等工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優秀人才中拔尖者。

第三條選拔市拔尖人才要堅持民主、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并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和程序進行。在同等條件下,向為我市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傾斜。

第四條市拔尖人才選拔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選的市拔尖人才報省委組織部、省人才辦備案。

第五條市拔尖人才每3年選拔一次,3年管理期滿后可參加下批市拔尖人才的評選。市拔尖人才的常數一般控制在120名左右。

第六條市拔尖人才從在我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職業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中評選。

已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省高級專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的,不再作為選拔對象。目前在黨政機關(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及法院、檢察院機關工作,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納入參評對象。

第二章選拔條件

第七條市拔尖人才人選,必須是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甘于奉獻,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為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員;獲得?。ú浚┘壙茖W技術獎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一、二等獎或兩項以上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獲得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類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得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省科技成果推廣一等獎的人員;獲得省科技成果推廣二等獎、市科技成果推廣一等獎中任何兩項的主要完成人。

3、獲得?。ú浚┘壣鐣茖W成果一、二等獎或兩項以上三等獎的第一位完成人;獲得市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等獎的第一位完成人。

4、在完成國家、?。ú浚?、市重點工程設計方面,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金獎、銀獎、優質工程獎或兩項以上省(部)級優秀設計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5、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6、在國家、?。ú浚?、市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宏觀發展戰略研究、重大建設項目和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價值的可行性建議或解決關鍵性問題,并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人員;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主要責任人。包括: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基礎研究重大項目計劃(“973”計劃)、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重大項目的主要責任人;國家和省、市“十五”重點工程建設的總設計師、總工程師。

7、在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國內外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或者在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使設備或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主要人員。

8、長期工作在農業科研、生產第一線,在農村脫貧致富、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或實用技術推廣,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得到省內同行認可的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村實用人才。

9、長期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德高尚,在醫療技術和臨床效果、預防保健等方面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特別是在應對突發重大疫情和診治疑難、危重病癥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社會影響大,業績被省內同行所公認的醫務工作者。

10、長期工作在教學和教育管理第一線,學術造詣高,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做出突出貢獻,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為同行公認的教育工作者。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省教學成果一等獎或省教學成果二等獎、市教學成果一等獎中的任何兩項的前兩位人員;獲得全國、省優秀教師(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

11、從事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工作,成績卓著,在省、市享有較高聲譽,對繁榮和發展文化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全國性或省級綜合類、文藝類、新聞類、出版類主獎項目的人員。

12、在重點體育項目中,培養出3人次以上獲得國家及全省重大體育比賽冠軍,對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

13、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較高推廣價值的現代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能夠進行科學管理,有重大改革創新的管理措施,對于推動科技進步和促進生產力發展貢獻突出,所在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達到省內、市內同行業前列,3年內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高級管理人員。

14、在技術創新、攻克技術難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總結出一整套獨特的操作技術方法,在生產實踐中應用,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某種絕招絕技,并在帶徒傳藝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同等資格,技術技能水平在省內本職業(工種)中較有影響的高技能人才。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或全省“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在全國一、二類技能競賽中分別獲得前五名、前三名,在全省一、二類技能競賽中分別獲得前二名、第一名,在全市一類競賽中獲得第一名的人員。

15、在其他方面對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并受到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的人員。

上述同一項目或集體項目獲獎,只評選項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重復申報并獲獎的成果,以最高級別、最高獎項計算一次。被選拔為第六批市拔尖人才的,以近三年內完成的業務實績為主要依據,其他人員以近五年內完成的業務實績為主要依據。

第三章選拔程序

第八條選拔市拔尖人才,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推薦。市拔尖人才人選,采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的辦法進行。在本人申請的基礎上,所在單位應通過民主測評、個別談話、下發征求意見表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職工群眾或同行專家、學術團體的意見,經黨組織討論研究確定推薦人選。確定的推薦人選,填寫《吉林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拔尖人才推薦表》,連同被推薦人選主要業績資料及證明材料(有關獎勵和成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報所在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或市直主管部門組織(人事)處;非公有制企業(單位)可報所在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也可報吉林市中小企業發展局;駐吉林市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直接報市委組織部。

各縣(市)區、市直主管部門對被推薦人選要進行嚴格審查,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通過后,向市委組織部推薦。

市科協、市社科聯、市文聯等也可組織各學會進行推薦,所推薦人選送被推薦者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二)考核篩選。市委組織部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和分類,并對推薦人選的思想政治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在此基礎上,進行初步篩選,提出初步候選人名單,將考核結果和初步候選人名單提交市拔尖人才專家評審組。

(三)專家評審。分類別成立市拔尖人才專家評審組,根據市委組織部考核情況和初選結果,采取差額評審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專家評審組由行業(專業)專家、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四)審議公示。市委組織部對專家評審組評定的市拔尖人才名單和評審意見進行匯總,提交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審議確定的市拔尖人才人選名單通過《江城日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五)批準公布。經公示無異議者,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公布,并頒發《吉林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拔尖人才》榮譽證書,予以表彰。

第四章管理

第九條市委組織部負責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有關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市拔尖人才的推薦、考核、選拔和報批工作,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市拔尖人才的相關待遇。市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加強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教育工作。有計劃地組織他們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加強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引導他們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管理期內,市委組織部要通過組織市拔尖人才到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經濟發達地區參觀考察,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形勢任務等方面的教育,激勵他們努力成為先進生產力的重要開拓者和先進文化的重要創造者。

第十一條關心和支持市拔尖人才的知識更新。有關部門和市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要積極為他們學習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更新知識創造條件,保證他們每年達到上級規定的業務進修時間,并努力為市拔尖人才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進修、對口專業考察等提供條件。

第十二條引導、激勵市拔尖人才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領軍作用。跟蹤抓好他們科研成果的推廣與應用,組織他們開展技術與經濟對接、技術咨詢、技術攻關、技術推廣等各種形式的科技服務活動;建立市拔尖人才聯系青年技術(管理)骨干制度,每名市拔尖人才要從所在單位選擇確定1至2名35周歲左右的青年專業技術(管理)骨干作為培養對象,確立培養目標,幫助、指導他們盡快成長為本專業領域內的學科帶頭人;吸收和聘請市拔尖人才參加政府(單位)的顧問團、咨詢團等組織,發揮他們在重大政治、經濟決策中的參謀智囊作用。

第十三條對市拔尖人才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市拔尖人才要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和崗位工作性質以及承擔的工作任務,制定三年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企事業單位主要從事管理工作的市拔尖人才,要將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主要經濟、技術(管理)指標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市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要根據他們完成3年目標任務的需要和現有條件,制定服務保障措施。有關部門每年要對市拔尖人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單位保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市委組織部要建立市拔尖人才業績檔案,對他們進行跟蹤考察。

第十四條對市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在三年管理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書面提出意見,經所在縣(市)區或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市委組織部核實,報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不再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

1、喪失基本政治條件的;

2、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騙取榮譽的;

3、未經組織同意,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4、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5、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6、調往外地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作為市拔尖人才的。

第十五條建立聯系服務制度。市級領導每人聯系1至2名市拔尖人才,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生活和健康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他們解決科研、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市委組織部對市拔尖人才每年走訪1—2次;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領導也要建立與本地、本部門(單位)市拔尖人才聯系制度,同他們保持經常性聯系,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市拔尖人才的聯系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大力營造有利于市拔尖人才發揮作用的社會環境。

1、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市拔尖人才的先進事跡,弘揚他們的優秀品德和奉獻精神,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

2、注意對市拔尖人才的使用,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和專長。對市拔尖人才使用不當的,市委組織部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要注意保護市拔尖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正當權益,對壓制、刁難、打擊、迫害市拔尖人才的,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3、對市拔尖人才的黨內及行政紀律處分,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處理結果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條市拔尖人才在三年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貼200元,所需經費從市財政預算內單獨列支(按年度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一次性發放)。市拔尖人才每年可按500元標準征訂專業技術資料,征訂費由所在單位予以報銷。

第十八條市拔尖人才在評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評審或聘任。

第十九條市拔尖人才在申報科研項目、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應用、科研開發資金時,在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條市委組織部每年組織市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所需費用從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所在單位每年要為市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5天的休養(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單位,在假期內安排,假期不夠的予以補足)。休養期間所發生的國內往返交通費、住宿費由所在單位依據現行財務管理制度按因公出差報銷(金額在3000元內)。

市委組織部每年定期組織部分市拔尖人才休假療養。

第二十二條推薦和確定省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專家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以及推薦科技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人選時,原則上應在符合條件的市拔尖人才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在管理期內,市拔尖人才除享受市政府津貼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視其工作業績,按年度給予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中省直和非公有制單位的市拔尖人才,本辦法規定享受的待遇,市里統一解決之外的,由其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管理期內獲得省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專家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稱號并享受待遇的,不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吉市組通字[2003]27號文件自行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