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執法人員規定
時間:2022-09-21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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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執法隊伍的隊容風紀,保障執法、樹立形象、提高素質,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執法前要整理著裝,檢查裝備,帶齊執法文書和票據。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要儀表端正,舉止規范。城管執法人員徒步巡查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糾正違章時,先敬禮,后出示證件,嚴格依法按規定程序執法;每次執勤結束后,應做好有關票據上繳和文書歸檔。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領花、領帶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式樣和制作。工作制式服裝分夏裝(短袖襯衣和長袖襯衣)、春秋裝和冬裝。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好制式服裝、肩章、臂章、胸章、領花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給非行政執法人員。
第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著制式服裝,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領花、領帶等)。辦公室內,可以不戴帽子,但不準赤膊或穿背心,不準穿短褲或拖鞋。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集會和外事活動,應統一著制式服裝;非因公外出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不得著制式服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穿著制式服裝在社會公共場所飲酒或非公務出入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季節服裝不得混穿。
著春秋裝時,內著制式襯衣(下擺系于褲腰內),扎系制式領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按時令著制式服裝,換裝時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規定。
換裝時間:每年3月15日換著春秋裝,5月1日換著夏裝,10月1日換著春秋裝,11月15日換著冬裝。(如有變動,局辦公室將統一規定,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保持儀容端莊、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裝、春秋裝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三)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
(四)不得扎系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不得紋身;
(五)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舉止文明、精神振奮、姿態良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制式服裝時,不準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攬腰,不準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準席地坐、臥;
(二)不準在執勤、開會、參加公共活動時吸煙、吃零食;
(三)執勤乘車中應坐姿端正,不得躺臥,糾正違章時應下車,不得在車上吆喝。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對于上級組織及上級領導的命令要做到無條件執行,有不合理或明顯失誤的要事后解釋,不能當面頂撞。工作上要做到令行禁止、雷厲風行。
第十四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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