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次人才若干規定
時間:2022-09-22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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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大力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區工作,推進“人才特區”的建設,促進高新區(新北區)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或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擁有國內外領先的專利、發明或專業技術,自帶項目和資金來本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才;
4、區內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重點工程等領域所急需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5、獲得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及學位的人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博士生導師;
6、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創業型人才。
第三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財政、公安、教育、科技、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人才引進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對用人單位申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快速、便利的原則,提供人才“一站式”服務,由區人事部門直接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凡愿意來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在區內先落戶后就業,不受生源、行業和專業的限制,就業前人事關系、人事檔案等可委托區人才服務機構。
第五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因流動原因而辭職、辭退或按自動離職(除名)處理的,如本人要求恢復干部身份,經確認,可按規定程序辦理恢復其原有身份的手續。
第六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入高新區(新北區)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限制,其薪酬可實行協議工資制或年薪制。其年收入與年度工作目標和業績掛鉤的,可按照高于本單位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的1-3倍約定。高層次人才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及職稱申報按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引進高層次人才隨調配偶的就業問題原則上由引進單位負責解決,區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幫助協調解決安置中遇到的問題。其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子女,可由區教育部門及時就近安排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八條高新區(新北區)企業單位及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除享受市政府給予的一次性安家補助費和每月專項資助外,還可享受新北區政府給予的匹配資助,匹配資助額一般不低于市資助額的50%。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兩院院士在市資助金額的基礎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費18萬元,5年內每月匹配專項資助2500元;
(二)對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市資助金額的基礎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5年內每月匹配專項資助500元;
(三)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博士生導師、在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擁有國內外領先專利(發明)的人才,在市資助金額的基礎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3年內每月專項資助500元;
(四)對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區內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大工程、新興產業、科教文衛等領域所急需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在市資助金額的基礎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費2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為3萬元),2年內每月匹配專項資助500元;
(五)對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及學位,自帶項目和資金來本區開辦企業或擁有專利、發明來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在市資助金額的基礎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費1.5萬元(高新技術行業引進的,為2萬元),2年內每月匹配專項資助500元;
(六)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創業型人才,若市政府未明確給予資助的,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后,區政府給予一次性安家費1萬元,2年內每月專項資助300~500元。
上述享受安家費的各類引進人才在高新區(新北區)工作年限應不少于3年,每少工作1年,應向撥款單位退還安家費總額的三分之一。在本區范圍內流動的,其工作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第九條擴大引智規模、提高引智層次。對高新區(新北區)企業單位及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事業單位引進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員,區政府將予以一定資助,具體標準如下:
(一)在區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資助。
(二)已辦理特聘工作證的柔性流動人員,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條件的對象,在常期間可享受區內匹配的每月專項資助(資助標準及資助期限與引進人員相同)。
(三)當年被批準為國家級或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按其所獲獎金數額的50%進行匹配獎勵。
(四)區內人員在職自費攻讀研究生并獲得國民教育序列博士、碩士學歷或學位,畢業后留在本區工作的,2年內可分別享受每月1000元、600元的專項資助。
第十條加強對科技活動項目的資助工作。對高新區(新北區)企業單位及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事業單位引進的有關項目,區政府將予以一定資助,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留學回國人員承擔的獲得國家人事部資助的科研項目或課題,按其獲得資助金額的50%進行匹配;
(二)對符合規定的高層次人才承擔的經專家評審后立項的科研項目或課題,給予1~3萬元的資助;
(三)對獲得國家或省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項目,按市資助金額的50%進行匹配;
(四)對獲得國家或省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派往境外學習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培訓項目,給予每人每次1~3萬元的資助;
(五)對獲得市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引進外國專家項目和境外培訓項目,給予每人每次1~3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鼓勵高層次人才以專利、發明等科技成果作為要素入股或參與分配。
第十二條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中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兩年安排一次休養,每次不少于5天,所需費用由區人才開發資金和人才所在單位各承擔50%。
第十三條高層次人才引進后,為高新區(新北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優先列入高新區(新北區)“510優秀人才培養工程”選拔對象。具體按《高新區(新北區)“510優秀人才培養工程”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兼職、咨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項目聘用、聘請顧問等柔性方式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引進的人才不遷戶口和不轉人事關系的,可通過辦理“人才特聘證”來區工作。持有《特聘證》的人員在工作、生活和家屬安排、社會保險繳納、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對引進國內知名重點高校且我區急需專業的應屆本科畢業生來區內企業就業的,見習期滿后將給予每月500元的專項資助,資助年限為2年。
第十六條設立“高新區(新北區)杰出創新人才獎”和“高新區(新北區)人才工作突出貢獻獎”。對為我區經濟和社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創新人才和為高新區(新北區)人才引進、人才隊伍建設、人才資源開發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1~5萬元的獎勵,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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