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保障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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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05]26號)和《**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蘇財社[2005]106號)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和加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細化會計核算,參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1999]60號)和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的規定,現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等有關事項統一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現金
2102支出戶存款
3103財政專戶存款
4111暫付款
5121債券投資
(二)負債類
6201臨時借款
7211暫收款
(三)基金類
8301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
9302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401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
11402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
12403待轉利息收入
(五)支出類
13501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
14502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庫存現金。
(二)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時,借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庫存現金。
第102科目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二)支出戶存款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支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時,借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爸С鰬舸婵钊沼涃~”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3科目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在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提供的資金進賬單復印件(或財政部門提供的資金到賬憑證)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將支出戶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等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科目。
4.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按規定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或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柏斦舸婵钊沼涃~”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項。
第111科目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二)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第121科目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債券的投資價值。
第201號科目臨時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周轉困難臨時借入的款項。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及利息時,按本金數,借記本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支出,借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科目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項。
(二)發生暫收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第301科目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統籌賬戶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結余。
第302科目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結余。
第401科目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規定記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的各項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包括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以及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核算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應納入統籌賬戶的款項。
2.利息收入,核算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的部分。
3.財政補貼收入,核算按規定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時,同級財政給予的補貼。
4.其他收入,核算按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
(三)具體核算辦法
1.收到財政部門轉來的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到賬憑證時,將其中按規定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的收入計入本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2.對于用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時先在“待轉利息收入”科目進行歸集,按期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時,再自“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有關收入科目。分配記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的利息,借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息收入)。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貼收入)。
4.收到其他可以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各項收入,包括土地補償費收入、安置補助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不包括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以及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土地補償費收入,核算按規定提取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收入,核算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款項。
3.利息收入,核算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計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部分。
4.轉移收入,核算因被保障人員流動而轉入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
(三)具體核算方法:
1.收到財政專戶經辦銀行轉來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到賬憑證時,將其中按規定計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收入記入本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本科目(土地補償費收入)。
2.收到財政專戶經辦銀行轉來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到賬憑證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安置補助費收入)。
3.對于用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時先在“待轉利息收入”科目進行歸集,按期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時,再自“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有關收入科目。分配記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借記“待轉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利息收入)。
4.收到異地轉入的被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資金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轉移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3號科目待轉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尚未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歸集,然后按期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
收到財政專戶的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本科目。
年末,將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先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利息,自本科目轉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然后將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扣除計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轉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額,反映尚未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待轉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1號科目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規定的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資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彌補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支付不足的支出、喪葬費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彌補個人賬戶支出,核算用于彌補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支付不足的支出。
2.喪葬費支出,核算沒有合法繼承人且個人賬戶本息余額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被保障人員死亡后,按當地相關標準列支的喪葬費用。
3.其他支出,核算經財政部門核定開支的除上述支出外的支出。
(三)具體核算方法:收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憑證時,將其中按規定由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開支的部分計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科目。借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規定的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養老金支出、生活補助支出、轉移支出、退出支出。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養老金支出,核算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齡段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支出。
2.生活補助支出,核算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年齡段、第三年齡段人員,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支出。
3.轉移支出,核算因被保障人員流動而轉出基本生活保障關系需支付的個人賬戶本息余額。
4.退出支出,核算因各種原因被保障人員終止保障或被保障人員死亡,需支付給個人或其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本息余額。沒有繼承人的,將其納入統籌賬戶。
(三)具體核算方法:
1.收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憑證時,將其中按規定由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開支的部分計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2.被保障人員死亡后,沒有繼承人的,按規定將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納入統籌賬戶,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科目。借記“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說明
(一)會計報表種類:表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資產負債表;表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表。(見附表)
(二)會計報表編報期:季報、年報
季報:編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資產負債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表”。
年報:在季報的基礎上,附送財務情況說明書,簡要說明資金籌集、運用和給付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意見等。
(三)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季末、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及基金的構成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期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價值。本項目應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臨時借款”項目,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本項目應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暫收款”項目,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統籌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9)、“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0)、“待轉基金”項目反映期末(指1月至11月份)尚未分配計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填列。編制年報時,本項目空置不填。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支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在季度、年度內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2.本表“本季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季實際發生數。本表“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本季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3.本表各欄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收入項目應按各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支出項目按各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結余項目等于各項資金收入減去各項資金支出。
(四)報送事宜:本報表一式五份:留存一份,省、市財政,省、市農保經辦機構各一份。季報于每季終了后10日內上報,年報于本年度終了后15內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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