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村級干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8 10:42:00

導語:縣村級干部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縣村級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化進程,保障農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的穩定和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管理的村級干部為:**縣轄區內行政村黨支部的成員,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對村級干部的管理必須在縣委和鄉鎮黨委的領導下進行。

第四條村級干部管理中應當尊重和保障農村黨員、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規應當享有的民主權利。

第五條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為:培訓教育、民主評議、誡免、免職或罷免成員職務等。

第二章教育培訓

第六條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初次任職,必須進行上崗培訓。教育培訓做為農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由鄉鎮黨委負責。

第七條對村干部的教育培訓應以下列內容為主:

(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提高村干部對農村事務和集體經濟的管理水平,增強其化解農村矛盾,組織生產開發,發展農村經濟,增加集體積累和農民收入的能力;

(三)如何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做好農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如何抓好村黨支部自身政治、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如何教育、管理好黨員,搞好黨員發展工作;

(五)村黨支部如何團結村委會、村級合作經濟組織、共青團、婦聯、工會、民兵等組織,充分發揮領導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

(六)其他與農村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八條對農村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訓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對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民主評議

第九條民主評議是村民和黨員行使對農村干部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上級黨組織了解農村干部情況的重要方式。民主評議的主要方法為:與村民代表個別談話、在村民或黨員中發放測評表。

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組織進行,每年應進行1次。

第十條個別談話的內容為:被測評農村干部的工作能力、作風和在群眾中的威信。

第十一條對村黨支部書記的測評,在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中進行;對村委會主任的測評在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中進行。

第十二條測評的格次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民主測評中優秀票率達到60%以上,且各項工作成績突出者為優秀;優秀票和合格票率合計達到60%以上者為合格,不合格票率達到40%以上者為不合格。

鄉鎮黨委對測評情況匯總、審查后,應當向村民或黨員公示,對評定為優秀的村干部,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誡免

第十三條誡免是對不合格農村干部進行批評教育,促使其積極轉變的工作方式。對農村干部的誡免由鄉鎮黨委負責。

第十四條農村干部出現下列條件之一的,鄉鎮黨委應對其進行誡免。

(一)不積極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接受縣委、鄉鎮黨委領導的;

(二)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行政處罰的;

(三)聚眾賭博,搞封建迷信活動,或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聚眾鬧事,帶頭上訪,干擾黨和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的;

(五)作風專斷,村務大事拒不召開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討論的;

(六)村中財務管理混亂,不按規定公開村務的;

(七)決策失誤,給集體或村民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

(八)民主測評不合格票數占總票數40%以上的;

(九)具有其它重大問題的。

第十五條農村干部達到第十四條所列之條件的,鄉鎮黨委應在15日內宣布對其進行誡免的決定,同時,約見談話,敦促其改正錯誤。誡免決定應在黨員大會或村民中宣布。

第十六條受誡免農村干部,在接到誡免決定后十五日內,將自己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和整改措施形成書面材料送村黨支部并報鄉鎮黨委。

第十七條誡免期限為從受誡免農村干部接到誡免決定之日起3個月。誡免期間,其待遇和職權不變。

受誡免農村干部積極改正錯誤,認真進行整改的,經鄉鎮黨委審查,可以縮短或提前終結誡免期,但誡免期最短不得少于1個月。

第十八條誡免期結束后,鄉鎮黨委應按照第三章之程序,重新對其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優秀票加合格票超過60%的為合格。鄉鎮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村民中宣布誡免期結束。

第五章免職或罷免

第十九條免職是上級黨組織對犯有嚴重錯誤或犯有錯誤但拒不改正的村黨支部成員,免去其職務的組織措施。

罷免是對不合格村委會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免除其職務的行為。

誡免不是免職或罷免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條農村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鄉鎮黨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暫停其職務、免職或支持村民罷免其職務。

(一)拒不接受鄉鎮黨委誡免的。接受誡免而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遞交材料的,視為不接受誡免;

(二)在誡免期限內,無悔改表現或無明顯改進的;

(三)誡免期結束后,民主測評結果優秀票加合格票率低于60%的;

(四)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有違紀行為,被紀檢部門處以記過以上處分的;

(五)損公肥私,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查證屬實的;

(六)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成員職責的;

(七)具有其它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一條具備前條所列條件的村黨支部成員,鄉鎮黨委可以征求黨員或村民代表意見后,對其免職。

具備前條所列條件的村委會成員,如村民提出罷免動議,鄉鎮黨委應當支持村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其進行罷免。

村黨支部認為村委會成員具備前條所列條件的,經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黨委同意,可書面向村委會提出召開村民大會,對該村委會成員進行罷免的動議,同時應當做要求罷免該村委員成員的村民的聯名工作。

第二十二條被免職或罷免的農村干部有申辯的權利,鄉鎮黨委應當保障其權利的行使。

第六章后備干部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都要建立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后備干部數量視村級規模而定。選拔農村后備干部要與農村在職干部的選拔相銜接,與入黨積極分子培養相聯系。選拔對象主要有:農村在職的中青年干部,包括“兩委”副職干部、黨小組長、村民小組長等;農村優秀青年,特別是新步入社會的大中專和高中(職專、職高)畢業生;部隊復員退伍軍人,新發展的青年黨員,致富能手;鎮機關的聘用人員;企業下崗職工等。后備干部原則上一職一備,人數應與現領導班子成員人數形成1:1的比例。條件暫不具備的村,必須對村級主要干部實行一職一備。

第二十四條按照中央提出的選拔農村干部的標準和村黨支部建設“五個好”的要求,選拔村級后備干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團結同志、有一定的群眾基礎,沒有違法違紀問題。

(二)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有不怕吃虧和甘愿奉獻的精神;本人有致富能力且有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真本領;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工作魄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0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0歲。

第二十五條農村基層后備干部由村黨支部、村委會、黨員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推舉,鄉鎮黨委考察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黨委要對農村基層后備干部建檔造冊、嚴格管理、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條農村基層后備干部實行淘汰制,鄉鎮黨委每年要對其進行考核??己瞬缓细竦模M行淘汰,并按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時增補。

第二十八條村黨支部、村委會要為后備干部安排一定的工作。換屆選舉時,要對后備干部優先予以考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行政村中村民小組、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中的干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