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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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以下統稱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非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總體規劃、重心下移、更新觀念、強化主體、立足服務、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公企業監督管理,對非公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規劃,與本轄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各種有效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非公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信用機制建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章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非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
第十條非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非公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按照“一崗兩職”的原則(一個崗位兩項職責,一是本崗位職責,二是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非公企業的注冊安全主任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并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第十三條非公企業應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非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
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產前,應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驗收、評價,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五條非公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非公企業積極參加商業保險,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六條鼓勵非公企業推行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構,依法配置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或者從事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按照《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切實加強非公企業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對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之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知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非公企業應當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質量標準。生產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到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十九條非公企業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預警和救援機制。應當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當健全應急預案,告知相關從業人員,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依法申請、通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非公企業必須依法保證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產的技術改造,積極推進技術創新與進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非公企業應當建立事故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產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分析安全生產問題,消除事故隱患。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非公企業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當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非公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條非公企業的安全培訓:
(一)從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由生產經營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參加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才能從事特種作業。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參加相關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推廣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驗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驗的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樹立為非公企業的服務意識,更新觀念,探索推廣非公企業監督管理經驗新方法。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經常性地向非公企業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第三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的指導意見,建立省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系統,為非公企業提供信息網絡服務。
第四章中介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大力培育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指導、督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為非公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大力發展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作用,為非公企業提供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機構資質、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培訓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注冊安全主任資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建立中介服務救援制度,對非公企業因經濟效益較差、又確需安全服務的,由非公企業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可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為該非公企業提供服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在每一個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1-3個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作為中介服務救援機構,并在媒體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專家人才庫,為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眾監督與社會支持
第三十八條各級工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對推廣非公企業監督管理經驗卓有成效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終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區域范圍和本部門工作范圍內非公企業監管不力的進行行政問責的情況,要接受行政問責,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因監管不力,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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