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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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一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完善能上能下、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充分調動和保護干部積極性、從嚴監督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有利于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干部健康成長、充分施展才能的社會環境機制;建立起一套與我州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干部工作制度,加快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
第二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改進干部管理方法,探索黨管干部的多種實現形式;堅持干部的“四化”方針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選用“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的干部;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改進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快黨內民主化進程;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嚴格執行制度,履行程序。
第三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和資格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5、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6、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6、身體健康。
7、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六條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從企事業單位選拔到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須報上級組織部門批準。
第七條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推薦
第八條推薦考察人選主要包括民主推薦、組織推薦、個人推薦等形式。
1、民主推薦。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配備領導班子和選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范圍、程序和要求,組織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方法。
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通常情況下,兩種方式應同時采用,互相補充,互相印證,綜合分析。
民主推薦分為定向推薦和非定向推薦。定向推薦,是針對具體的職位的人選推薦,包括全額定向推薦和個別定向推薦。全額定向推薦是指對應領導班子職位設置,推薦整個班子組成人選,適用于領導班子換屆。個別定向推薦是指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進行的推薦。非定向推薦是指提出任職級別要求,不明確具體擬任職務的推薦,適用于跨縣(市)、跨部門領導干部選拔、競爭上崗和后備干部選拔。
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效。
2、組織推薦。是指根據工作和配備領導班子的需要,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直接提名考察對象的一種推薦領導職務人選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組織推薦考察對象,必須是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必須經過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組織推薦要以黨委(黨組)名義填寫干部推薦表,詳細介紹被推薦人的簡歷,全面準確地評價被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并形成綜合材料,報送組織部門。
3、個人推薦。是指領導干部或其他人員以個人名義,向黨組織推薦領導職務人選的一種方式。個人推薦必須按照選拔任用干部的條件和資格進行推薦,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推薦材料,詳細介紹被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說明推薦理由,并申明與被推薦者的關系。
個人推薦的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未經民主推薦或雖經民主推薦,但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九條民主推薦的原則。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推薦人選時,應充分考慮到班子的年齡、知識、專業等結構需要,注意推薦年輕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確定考察人選要把會議投票和個別談話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民主推薦票達不到50%的,不能作為考察人選;非定向推薦如果推薦票分散,沒有獲推薦票50%以上的人選,對得票相對較多的前3名人選進行第二次民主推薦,如推薦票仍沒有超過50%的人選,不再進行民主推薦。實行差額推薦,如果第一次推薦沒有達到規定比例的人選,可對票數相對集中的人選進行第二次推薦;第二次推薦仍沒有達到規定比例的人選,不再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條民主推薦的參加范圍。除《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人員外,縣市黨委、政府換屆和屆中調整時,參加推薦黨政領導干部的人員可擴大到黨代表、部分非領導干部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和離退休老干部;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有的還可以擴大到有工作指導和服務關系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參加推薦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2/3以上。
對擬跨縣(市)、跨部門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在人選現工作單位或部門進行。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由上級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通過適當的方式民主推薦預告;
2、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3、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4、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5、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換屆時,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人選進行醞釀;二是有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三是經本級黨委將考察對象名單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四是對擬新進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成員,紀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時,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與空缺職位一般按2:1掌握,公開選拔領導干部人選數與相應職位一般按3:1掌握。
第四章考察辦法
第十三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部門和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十四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五條考察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考察的目的、任務、內容、方法、步驟及有關要求等。
2、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的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3、考察預告。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提前一定時間,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4、采取個別談話、發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6、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六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或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七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為: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考察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對所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情況進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反映考察對象表現情況的考察材料??疾觳牧习ǖ?、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情況。
第十九條建立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其內容主要包括:黨委(黨組)上報的請示文件、考察方案、考察預告、考察公告、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自述材料、審計結論材料、部長辦公會(常委會)討論決定情況、公示結果、試用期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通知。
第五章醞釀和決定任職
第二十條醞釀是指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干部任免之前,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的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工作。醞釀分為個別醞釀和書記辦公會醞釀。個別醞釀是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與相關單位領導成員進行的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的工作。書記辦公會醞釀的內容包括:職位空缺情況,領導班子結構要求,擬任職位要求,擬任人選基本情況,主要簡歷,優缺點,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情況,呈報單位意見,個別醞釀情況。
第二十一條醞釀的范圍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確定,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在本級黨委(黨組)有關領導成員醞釀。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人選,還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地方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人選,還應當征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還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二十三條醞釀的情況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作好記載,以客觀反映醞釀的內容和進程,為日后分析、研究、整理有關資料提供依據,也便于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二十五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到會,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并采取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票決制范圍
1、縣(市)黨委、政府、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正職擬任免人選,由州委常委會提名,州委全委會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2、州委、州政府秘書長,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門和州委直接管理的州直企事業單位正職擬任免人選,經州委常委會醞釀討論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并逐步做到由州委常委會提名,州委全委會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3、由州委常委會決定任免的其他干部,全部由州委常委會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票決制程序
1、介紹情況。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領導職務擬任免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集體討論。
3、投票表決。參加會議人員填寫《中共延邊州委常委會(全委會)任免干部表決票》,表明自己對列入表決范圍的人選“同意”、“不同意”、“緩議”的意見。表決后,由黨委組織部門、紀檢機關人員當場計票、監票。
4、形成決定。會議主持人在計票結果匯總表上簽字,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因故未到會的常委或全委會委員的書面或口頭意見,不計入表決結果。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二十八條當與會成員對擬任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會后停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九條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黨委會或全委會表決未獲通過的干部,本次會議不得再推薦作為其他職務人選;擬任職位出現空缺,本次會議不得另提人選。會后經組織部門進一步考察,確屬適合擔任擬任職務的,經常委會研究同意后,可在下次會議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連續兩次表決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第三十條需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一條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縣級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至十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副縣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時間從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三十六條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六章公開選拔
第三十七條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紀檢機關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監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做到全程公開、全程監督。
第三十八條適用職位和范圍
1、適用職位。公開選拔適用于除涉及國家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等特殊職位外的州直部門(單位)的領導干部職位人選。
2、適用范圍。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可在全州或某一系統范圍內進行;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位人選可根據實際情況拓寬選拔范圍。
第三十九條報名條件和資格
1、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2、符合公開選拔領導職位人選應具備的工作經歷、專業知識和學歷等資格條件。
3、有特殊要求的職位人選,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附加相應的條件。
第四十條工作程序
1、制定選拔方案。公開選拔前,要對擬選拔職位所需人才資源進行充分的分析預測,確定報名范圍、條件資格和各環節篩選比例(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擬選拔職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經筆試進入面試的人數與擬選拔職數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經面試合格進入考察范圍的人數與擬選拔職數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擬定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方案,報黨委審批。
2、公告。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擬選拔職位、報名條件資格、選拔程序和方法。
3、報名與資格審查。資格審查要嚴格按照公布的職位條件要求進行。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級、任職年齡等任職資格適當放寬。
4、統一考試??荚嚢üP試和面試??荚嚬ぷ鲬山M織部門統一組織實施。試題一般從州級以上題庫中提取,也可由具有實踐經驗、掌握擬選拔職位專業知識的人員命制。面試一般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法,也可根據實際,使用一些現代人才測評手段。
5、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根據考試成績,按照選拔方案規定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疾煲獓栏癜凑铡陡刹咳斡脳l例》進行。組織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差額擬任人選或者擬推薦提名人選意見。
6、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任職。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或者擬推薦提名人選。屬越級提拔的人選,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黨委(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是暫時空缺,但應當在公布選拔結果時予以說明。
7、公示和公布選拔結果。對擬任人選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任命,并公布選拔結果。
第四十一條參加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考試,經筆試合格進入面試,沒有被任用的人選,經公示沒有問題的,納入到州管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
第七章干部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條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三條交流的范圍是:擔任州直工作部門和縣(市)機關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四十四條交流的重點是: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縣(市)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行交流:
1、在成長地擔任、擬任縣(市)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
2、縣(市)黨政正職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和副職在同一職位任職滿8年的;
3、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門的正職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和副職在同一職位任職滿8年的;
4、黨委、政府其它部門的領導干部,在同一部門領導崗位任職滿8年的。
第四十六條同一縣(市)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異地交流。
第四十七條縣(市)黨政領導成員一經當選或任職,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四十八條領導干部任職遇到下列情況應當回避:
1、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雙方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或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
2、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3、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進行交流:
1、年齡滿55周歲的;
2、因健康原因影響工作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5、任職試用期未結束的;
6、其他不適合交流的。
第五十條干部交流的相關措施
1、把干部交流與干部使用結合起來,努力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導向。對那些在基層和艱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干部,應優先提拔使用。
2、被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工作、入學、入托、就業、住房等應優先安排。
第八章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
第五十一條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于不稱職領導干部,應及時予以調整:
1、思想政治素質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上級黨組織和政府有關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落實,給全局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2、不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議事規則,作風專斷,重大問題不經集體討論決定或科學論證,個人說了算,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的;
3、拉幫結伙,制造矛盾,難以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或者對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應承擔主要責任,上級組織談話后半年內仍無改進的;
4、事業心、責任感不強,精神不振,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工作實績差,連續2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
5、形式主義嚴重,作風漂浮,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利益,或因工作失職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的;
6、為政不廉,利用職權為個人、親屬和他人牟取私利,造成不良影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內受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
7、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發生重大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本人負有重要責任,嚴重影響領導干部本人形象,難以正常履行公務的;
8、因以權謀私或犯其他錯誤,紀檢、監察部門確定給予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但建議免職的;
9、根據任期內(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認定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負直接領導責任的;
10、違反《干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嚴重失誤的;
11、在事關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的緊要關頭旁觀退縮、臨陣脫逃或不聽調遣的;
12、組織領導能力弱,不能適應現崗位工作,難以履行職責,致使單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長期處于后進狀態的;
13、群眾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屆中屆末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1/3或不稱職票與基本稱職票之和超過2/5(其中不稱職票超過1/5),經考核確屬不稱職的;
14、不遵守組織紀律,拒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安排,3天內無故不報到或到新的工作崗位后不履行職責,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15、任職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或經組織誡勉談話后仍未改正錯誤的;
16、屬于“一票否決”的工作被否決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正職和分管這項工作的副職沒有能力解決問題,導致這項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決的;
17、在上級對干部考核、調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甚至有包庇和隱瞞錯誤事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18、擅自離崗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7天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
19、一年內連續病休半年以上或兩年累計病休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20、發生其他與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稱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五十二條確定不稱職領導干部,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序:
1、嚴格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調整對象。
2、對考核中所反映的問題進行反饋,聽取本人的意見和申辯。
3、提出調整意見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對需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有關法律程序辦理。
4、對決定調整的干部,主管領導或組織部門要與其進行談話。
第五十三條對確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視具體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的程序予以免職、責令辭職或降職處理。具體為:
1、對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應當降職使用,也可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2、對擔任現職經驗不夠,開展工作有困難,但基本素質好,有一定發展潛力的,可下派鍛煉或免職安排培訓、進修。
3、對不適應現職領導崗位,但有專業技術特長的,可免去現職,安排其從事所熟悉的專業技術工作。
4、對政治素質不高,缺乏事業心,思想作風不正,為政不廉,群眾不信任的,免去現職,不再安排其它職務。
5、領導干部因志趣不投、用非所長、自身性格等個人原因或者個人健康、能力局限等其他原因不愿意、不適宜繼續在領導崗位工作時,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提出辭職。
6、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不適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7、單位(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認定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對擬責令辭職的對象存在的問題,組織(人事)部門要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必要時還要征求紀檢機關的意見。要將調查核實結果與干部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
8、對因身體條件差,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離崗休息一年以上,難以履行現職崗位職責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可改任非領導職務。
9、對有些不稱職的領導干部,還可以采取離崗退養、提前退休等途徑加以調整。
第五十四條被調整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擔任相當于原級別或高于原級別的領導職務。
第五十五條被調整的領導干部,在新工作崗位一年以上,改進明顯,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九章領導干部待崗制
第五十六條經組織考察群眾評議,不適宜擔任現任領導職務,近期沒有合適崗位安排的縣級領導干部和因機構合并、撤消或因領導職數減少,未能安排上崗的領導干部,免職待崗,保留原級別待遇。
第五十七條領導干部待崗時間一般為一至二年(從任免機關決定之日起執行),特殊情況由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十八條正職領導干部待崗,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十九條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部門可以安排抽調待崗人員參加階段性工作、進行集中培訓或掛職鍛煉。所在單位黨組織要配合干部管理部門負責待崗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可以安排適當具體工作。待崗期間,待崗人員不得干預所在單位班子工作,不得私自從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條待崗結束后,由組織部門對待崗人員進行考察,根據待崗期間的綜合表現,提出重新安排建議: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應予以優先選用或提拔重用;表現一般的,可比照原職級安排非領導職務或在保留原級別待遇的基礎上,安排到下一級職位任職;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能有效完成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經批評教育仍無明顯轉變的,不再保留原級別待遇,降級安排其他工作或按有關規定處理;接近離退休年齡的待崗人員,不再安排領導職務。
第十章后備干部選拔和管理
第六十一條州管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以下簡稱后備干部)應當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后備干部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1、正職后備干部,一般應當是同級副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正職,也可以列為上一級正職的后備干部。
2、副職后備干部,一般應當是下一級正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副職,也可以列為上一級副職的后備干部。
3、年齡一般為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
6、身體健康。
第六十三條后備干部的數量一般按照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
第六十四條后備干部隊伍應當形成合理結構。
1、后備干部一般應當以40歲以下的干部為主體;35歲以下的后備干部,州直部門一般要有1至2名,各縣(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
2、后備干部隊伍中,調劑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選,一般不少于后備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3、后備干部隊伍中女干部所占比例,縣(市)應當不少于20%,州直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中,也要有一定數量的女干部。朝鮮族后備干部的數量,應當與州管黨政領導班子中朝鮮族領導干部所占比例相適應。后備干部隊伍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中共黨員干部。
4、后備干部隊伍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干部,形成合理的專業和知識結構。
第六十五條選拔后備干部的程序
1、正職后備干部,由州委組織部在一定范圍內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州委研究認定。
2、副職后備干部,由呈報單位黨委(黨組)依據民主推薦情況和班子結構要求,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州委組織部考察。副職后備干部人選由州委組織部參照《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差額考察認定,并以適當形式向呈報單位黨委(黨組)反饋。
第六十六條選拔后備干部的要求及方式
1、選拔后備干部必須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嚴格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要全面考察建議人選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意了解其熟悉的領域和主要專長。
2、選拔后備干部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擴大選人視野,不僅要從黨政機關選拔,還應當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州直各部門的后備干部,可以在本系統內選拔。
3、選拔后備干部工作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領導班子換屆、調整工作一并進行;可以采用考察認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開選拔的方式。
4、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中定向選拔后備干部。
第六十七條后備干部的培養
1、后備干部選定后,要確定培養方向,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
2、培養后備干部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全面提高素質。堅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著重加強黨性修養、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總攬全局的能力。要重點做好黨政正職和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備干部的培養工作。
3、對后備干部進行較為系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訓;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培訓;政治經濟、科技、法律、歷史和其他相關知識的培訓。
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后備干部的特點和干部本人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選送到黨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學習深造;組織到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或者國外、境外考察和培訓;組織對改革發展穩定中的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或者理論研討。
后備干部在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5年內累計不得少于3個月。
4、加強后備干部的實踐鍛煉。根據實際情況,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實行崗位輪換,安排分管常務工作或者擔任其他與培訓方向相關的重要職務;分配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選派到基層特別是環境復雜、條件艱苦地區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以及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單位任職、掛職;選調到上級黨政機關掛職、任職等。
第六十八條后備干部的管理
1、建立后備干部檔案。后備干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后備干部簡要情況登記表、考察材料及培養方案、民主推薦情況、民主評議情況、考核情況、培養和獎懲情況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后備干部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后備干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學化。
2、對后備干部實行動態管理。后備干部隊伍數量和結構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整充實。
后備干部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調整出后備干部隊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發現問題,不宜提拔使用;
(2)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3)工作實績不突出,發展潛力不大;
(4)年度考核不稱職;
(5)作風不實,威信不高,群眾意見較大;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擔任繁重工作任務;
(7)年齡偏大;
(8)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作為后備干部。
第六十九條后備干部的任用
1、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后備干部,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任用。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后備干部可在不同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統一調配使用,以優化后備干部資源配置。
2、鼓勵和支持后備干部參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十一章紀律與監督
第七十條民主推薦紀律
1、不準違反推薦程序,推薦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的人選,不準隨意縮小推薦范圍。
2、不準個人以未署名的推薦材料向組織推薦干部。
3、不準個人以組織名義推薦干部,不準利用自己的職權授意或組織施壓,推薦本人的配偶、子女、親友、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4、不準借推薦之機封官許愿,打擊報復,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5、不準借推薦干部之機謀取私利,不準參加推薦對象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準接受被推薦對象的禮品、禮金。
6、不準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推薦之機授意推薦某人、不推薦某人或搞其他非組織活動,通過各種途徑跑官要官買官。
第七十一條考察紀律
1、考察組必須嚴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遵守考察工作紀律,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不準擅自改變考察程序、考察對象,縮小考察范圍。
2、考察組必須在考察組集體分析討論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評價考察對象,寫出署名考察材料,提出干部任用或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
3、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泄露與考察相關的情況。
第七十二條任用紀律
1、黨委(黨組)研究干部必須保證有2/3以上成員到會,安排足夠時間聽取情況,充分討論,表決時必須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作出決定,不準強行作出任免決定。
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凡未經推薦、考核、醞釀等程序的人選一律不準上會。
4、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5、不準違反有關法律、章程選舉產生干部。
第七十三條干部交流紀律
1、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干部交流、回避的有關規定,任何人不得為被交流、回避的干部說情。
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干部交流之機安排不稱職干部異地交流。
3、調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負責地向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提高被交流對象的有關材料,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審核有關材料,并嚴格按組織程序辦理。
4、交流的干部必須服從組織作出的交流決定,接到任職通知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到任,無故未按時到任的,按自動辭職處理。
5、干部調離后,不準干預原單位的工作,不準從原單位隨帶工作人員和攜帶公共物品。
第七十四條其他有關紀律
1、不準超職數配備干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必須嚴格控制提拔調整干部的批次和人數。
2、不準在機關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或已經明確調動意向時,突出提拔調整干部,不準在調離后仍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3、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事前報告審查制度,不得違規研究干部。
4、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火火,或打擊報復。
第七十五條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對用人失察造成后果以及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行為查處不力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實施細則》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十六條加強對干部任免工作的監督。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要積極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即使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有中共延邊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州委八屆八次全會通過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的單行文件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共延邊州委關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見》及12個單項規定或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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