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時間:2022-10-09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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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法院、檢察院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機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為全面建設十堰東部新城區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茅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管理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管人與管事相結合原則;
3、簡政放權、提高效率,職級分開管理原則;
4、輪崗交流、競爭上崗原則;
5、注重實績、任人唯賢原則;
6、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7、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職數設置
1、領導班子職數。區人民法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3名;副院長級領導職數3名,分別為:紀檢組長1名,政治處主任1名,執行局局長1名。區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副檢察長級領導職數3名,分別為:紀檢組長1名,政治處主任1名,反貪污賄賂局局長1名。
2、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職數。區人民法院設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2名,區人民檢察院設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2名,按照領導班子副職規格和條件,從具備良好政治業務素質、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官、檢察官中選任。
3、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為,編制在3名以下的設正職1名;4-6名的設1正1副;7-9名的設1正2副;10名以上的設1正3副。
4、科級干部職數。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科級干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按最高不超過1:1.9設置,其中正科級干部與副科級干部之比為1:2。
第四條干部管理權限
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正副職實行行政職務與級別分開管理。具體管理權限如下:
1、區委管理的干部。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紀檢組組長,政治處主任,執行局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其中非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享受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職級待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紀檢組組長,政治處主任,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其中非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享受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職級待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2、區委委托區委政法委任前備案管理的干部。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正職,法庭庭長。
3、區委委托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管理的干部。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副職,法庭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第五條任職資格及條件
1、科級干部任職資格與條件。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與條件。其中,提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執行局局長,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委員,還必須同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資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2、內設機構正職和法庭庭長任職資格與條件。在內設機構副職、法庭副庭長崗位上工作滿2年,大專以上學歷,其中擔任業務部門正職的還必須同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資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3、內設機構副職任職資格與條件。工作滿2年,大專以上學歷,其中擔任業務部門副職的還必須同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資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六條任免程序
1、科級干部任免程序。由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與區委組織部溝通,區委組織部會同區委政法委考核,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程序辦理,報區委研究決定。
2、內設機構正副職任免程序。內設機構、法庭正副職由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任免意見,任前報區委政法委審查,任后報區委組織部、區委政法委備案。需要依法任免的,按照法律程序辦理。
3、任免材料呈報。對區委管理的干部,由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向區委組織部呈報任免材料;對區委政法委備案管理的干部,由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向區委政法委呈報任免材料。呈報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請示、黨組討論會議紀要、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
第七條管理制度
1、交流輪崗制度。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分管同一項工作滿五年的,必須調整工作分工。擔任內設機構、法庭的正副職在同一崗位上工作滿五年的,必須輪崗。根據工作需要,需要進行交流輪崗的,也要積極進行交流輪崗。適當加大全區政法系統干部交流力度。
2、競爭上崗制度。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正副職崗位出現空缺時,原則上實行競爭上崗,根據需要確定一定比例的職位面向全區有任職資格人員開展。符合條件的35歲以下的年輕干部必須參加競爭上崗選拔。
3、任職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干部交流輪崗、中層干部競爭上崗、任職回避的具體辦法由區委政法委會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報區委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有關待遇
1、現擔任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人民法庭正副職的,本辦法實施后,因工作需要組織安排改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分別享受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工資待遇。
2、現擔任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人民法庭正副職的,本辦法實施后,因組織處分或不勝任現職改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分別享受正、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工資待遇。
3、本辦法實施后,提拔擔任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內設機構、人民法庭正副職,分別享受正、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工資待遇。
第九條紀律與監督
1、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的干部任免事項,一律無效;干部任免主管單位對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和調配決定,有權予以糾正。
2、要嚴格按照核定的各項職數配備干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干部。
3、嚴禁跑官要官、請客、送禮,對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提拔使用,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共茅箭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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