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基層組織條例

時間:2022-10-09 0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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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基層組織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第八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干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第九條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學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洋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最、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十七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