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社會力量科學獎制度

時間:2022-10-10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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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社會力量科學獎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廣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力量設獎)的規范管理,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力量設獎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設獎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廣東省范圍內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本辦法所稱經常性是指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一定的周期連續進行相關授獎活動,獎勵周期的間隔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且授獎活動開展次數不得少于三個周期。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獎勵對象而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四條社會力量設獎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社會力量設獎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有利于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評審組織享有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進行宣傳報道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

第八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九條社會力量設獎是我國科技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大力支持、積極引導、規范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獎的有序運作。

第十條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主管全省社會力量設獎工作。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是社會力量設獎的登記管理機關。

省科技廳負責面向全省的社會力量設獎登記管理工作,并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科學技術獎,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設獎者的基本情況及證明文件;

(四)承辦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情況、證明文件;

(五)評審組織組成人員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獎勵經費及其來源證明;

(八)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面向廣東省的社會力量設獎,統一由省科技廳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范圍:

(一)國家機構單獨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聯合申請設立的獎勵;

(二)與科學技術無關的獎勵;

(三)支付給科技人員的勞務報酬或者知識產權報酬;

(四)對科技人員的勞動表彰性質的獎勵;

(五)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登記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有與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適應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銀行貸款;

(二)必須用于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規定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三)資金的使用必須與出資者相對獨立。

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的,應當同時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設獎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承辦機構,具體負責所設獎項的日常管理、組織評審等相關活動。接受委托的承辦機構應當具備開展相應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條件和能力。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組織的,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與設獎者的性質和獎項規模相適應。

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一般應當同時包含以下內容:

(一)機構名稱、人物姓名、企業字號或者地域名稱;

(二)行業、專業或者領域名稱;

(三)類別名稱。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不得與在先登記的其他社會力量設獎名稱相同,凡存在冠名爭議的,在爭議處理完畢之前不得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獎勵名稱不得冠以“廣東省”、“全省”、“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進行命名,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章審查與登記

第二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申請事項的批復。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批復的,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在作出申請事項批復前,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范圍的;

(二)設獎者不能證明其獎勵經費來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經費不足以維持獎勵活動正常開展的;

(三)獎勵對象或者范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保密事項的;

(四)設獎者、承辦機構負責人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在廣東省內沒有具體承辦機構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社會力量設獎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獎勵活動的范圍、獎勵經費數額、獎勵活動周期等。

第二十六條準予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四章延續、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登記管理機關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將依法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已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更改獎勵名稱;

(二)更換設獎者;

(三)更換承辦機構或者變更承辦機構法人登記事項;

(四)變更辦公場所;

(五)修改獎勵辦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收到變更申請后,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應當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第三十條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社會力量設獎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一條社會力量設獎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設獎延續、變更、注銷的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廣東省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評審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評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對象及范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開展科技獎勵活動,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獎勵范圍、對象、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條社會力量設獎在評審和獎勵活動中不得向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社會力量設獎在推薦和授獎之前,應事先征得候選人、候選單位或候選項目完成人、完成單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并經省、軍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三十九條參與社會力量設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應當于每次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活動后一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該次獎勵活動的工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獎勵等活動的情況、獎勵經費開支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違法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前已實施的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逾期沒有補辦登記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科學技術獎勵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