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新派駐黨建指導員制度
時間:2022-10-10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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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大和**屆**、**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兩新”組織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不斷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增強黨的工作影響力,促進“兩新”組織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黨章》和省、州委關于加強“兩新”組織黨建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兩新”組織黨建工作實際,決定向“兩新”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黨建指導員是指受黨組織委派與建立了黨組織的“兩新”組織中的黨組織聯系,并協助、指導“兩新”組織黨組織開展好黨務工作以及受黨組織委派在未建立黨組織的“兩新”組織中從事黨的工作的中共正式黨員。
第二章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派駐范圍
第三條全州范圍內已經建立了黨組織的“兩新”組織。
第四條全州范圍內的“兩新”組織,凡員工人數在50人以上、生產經營穩定,而尚未建立黨組織的。
第五條對于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兩新”組織,如經營管理和員工隊伍比較穩定,業主有選派愿望的,也可以選派。
第六條黨建指導員由州、市(縣、工委)組織部門根據鄉鎮(街道)黨(工)委提供的“兩新”組織名單,從機關、事業單位、社區工作者、離退休黨員干部和其他符合條件的黨員中選派。
第七條根據“兩新”組織規模大小和實際工作需要,一名黨建指導員可分別指導和聯系一家至若干家“兩新”組織。
第八條黨建指導員實行聘任制,由州、市(縣、工委)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推薦、審核和選派,由派駐地區組織部統一發給聘書,聘請時間為1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章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思想政治素質好,立場堅定,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條業務能力強,有一定的黨務工作和基層工作經驗,善于做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條廉潔奉公、樂于奉獻、聯系群眾、工作務實,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二條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第十三條在上年度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評為合格黨員。
第五章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幫助企業建立黨組織,指導已建黨組織在規范提高的基礎上創特色、出經驗。
第十五條爭取業主對黨建工作的支持,協調解決黨組織活動的時間、場地、經費等問題。
第**條幫助、指導“兩新”組織黨組織建立健全與組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黨組織活動的各項制度,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靈活、務實地開展黨建主題實踐活動、崗位技能競賽等,幫助企業員工樹立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精神風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七條認真調查研究,深入了解黨員、員工特別是青年員工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思想工作狀況;協助抓好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一時無法把組織關系轉到企業來的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深入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組織他們過上正常的組織生活,激勵他們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八條抓好企業黨務工作者的教育培養,幫助他們掌握黨建工作要領,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組織并協助黨組織發現和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引導先進分子*攏黨組織,把業務骨干、優秀人才、關鍵崗位和生產一線的員工作為重點對象,積極穩妥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抓好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幫助“兩新”組織加強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制度,并指導其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為黨的工作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
第二十條積極維護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員工與企業主、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主動為企業發展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一條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匯報黨建工作情況,認真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堅持宣傳引導的工作方法。要善于與業主和員工交朋友,交流思想,宣傳政策,取得業主的理解和支持,使大家明白開展黨建工作的目的、意義和作用,從而為開展黨建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堅持靈活務實的工作方法。在活動方式上堅持集中、統一、規范與“小型、分散、業余”相結合,靈活多樣,生動活潑,講求實效,努力提高活動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四條堅持積極服務的工作方法。黨建工作要以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為核心來開展工作,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生產經營這個中心,要注意把黨建工作與培育企業精神、建設企業文化結合起來,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根據實際可能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經營管理中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堅持循序漸進的工作方法。要制定工作計劃,一步步抓好工作目標落實,經常深入企業,了解掌握情況,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它工作的關系,打牢群眾基礎和工作基礎,逐步提高工作成效。黨建指導員要以力爭達到轄區內從業人員50名以上的新經濟組織有黨員,從業人員100名以上的新經濟組織有黨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都建立黨組織為目標開展工作;黨建指導員要力爭讓非公黨支部達到“五個一”要求,即一室(黨員活動室)、一欄(黨員公示欄)、一牌(黨組織標識牌)、一旗(黨旗)、一制度(黨建工作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雙強”(經濟強、黨建強)企業創建活動,努力打造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示范點。
第二**條堅持把發展黨員作為重要任務的工作方法。積極引導優秀員工*攏黨組織,經常了解和掌握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入黨對象的培養和教育,定期組織他們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幫助他們不斷增強黨性觀念。條件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七章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組織領導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黨建指導員的日常管理由接受派駐“兩新”組織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具體負責,開展工作情況向州、市(縣、工)委組織部報告。各黨(工)委要根據本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八條州、市(縣、工)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指導員的理論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條黨建指導員要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每半年一次階段總結,一年進行工作總結;每季度到派駐單位的時間不少于12天,并如實、負責地記載在派駐單位開展黨建工作的情況,由業主或黨組織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三十條接受派駐地黨組織要定期不定期到所派駐單位了解指導員的到崗情況和工作情況,聽取業主、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員、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派出單位要積極為指導員創造開展工作的條件。指導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均在原單位,不在企業領取任何報酬,不得增加企業負擔,派出單位每年給予指導員適當的辦公經費補貼。
第三十二條“兩新”組織要為指導員開展黨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積極支持指導員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對指導員的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年初由接受派駐地黨組織根據所派駐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與指導員簽訂目標責任書,年終進行綜合考核??己藘热莅ǖ綅徢闆r、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開展效果等,實行量化計分,分等次評定。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納入本人年度考核內容,并把考核結果作為民主評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不勝任的進行必要的調整。對成績突出的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作為派出單位與派駐地黨組織評選黨建工作類先進集體的重要條件。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