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報告制度

時間:2022-10-11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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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內蒙古黨委組織部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旗縣區委、市直有關干部主管部門(市委宣傳部、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事局,市公安局)黨委(黨組)。

第三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在每次討論研究干部后15天內,須將本次干部調整的情況形成綜合報告,并填寫《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表》(見附件),報送市委組織部干部教育監督科(一式二份)。

第四條報告內容包括:

1、調整干部前后職數情況及調整理由;

2、調整干部的時間、數量及提拔、交流、降免職等情況;

3、干部調整的主要做法;

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表》所列內容;

5、需要特殊說明的問題等。

第五條報告內容要全面準確、真實客觀,對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漏報、錯報等行為,經查證核實后,視情節和后果,依據相關法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條市委組織部將定期綜合分析各地區、有關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向市委報告。同時把各地區、各部門報告情況作為檢查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本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