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制度
時間:2022-10-12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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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了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容,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
觀等容貌。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是指城市街道、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環境的清掃;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
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級、區級、鄉鎮三級管理,按劃分責任區負責,并
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根據城市的發展,每年由**市建設局劃定)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環保、交通、衛生、民政、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應依法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配
合市建設局實施本辦法。市建設局可委托有關組織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新聞媒介,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中、小學校應當安排適當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教學內容,增強公民市容和環境衛生
意識,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
員履行公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檢舉和控告破壞市容和
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設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其臨街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整潔,并適當清洗。
第十條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種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一條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櫥窗、宣傳欄、標語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標牌,應當內容健康、
外型美觀、用字規范。設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清理,確保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市容的,由
市建設局責令其及時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市建設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雕塑、噴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照明、供氣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保持完
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臨街樹木、綠籬、花臺、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
,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
第十四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置集
貿市場、停車場及曬場。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
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建設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城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行完好整潔,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外拋撒廢棄物;
(二)運載廢土廢渣、生活垃圾、液體貨物以及其它散裝物體應當裝載適量、牢固捆扎、封蓋嚴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須在停車場(位)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
(四)駛入市區內的機動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
第十六條城區內的工程施工單位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廢土廢渣應當及時清運到市建設局指定的地方傾倒處理;
(二)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裝飾圍墻、安全網和圍布遮擋;
(三)施工廢水、泥漿應按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排放,施工工地進出口應當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不得污染街道
;
(四)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被損壞的城市設施、城市道路和綠化帶要及時恢復,臨時工棚、圍
墻應當及時拆除;
(五)停工場地應當及時進行整理覆蓋嚴密。
單位和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自行清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運,竣工后對被損毀的市政設施、
街道路面和綠化帶等應及時進行恢復。
第十八條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建設局批準,并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
后必須清除。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中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建設局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一條市建設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統一布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市建設局應當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及公共場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
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和管理。
新建的公廁應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城市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果屑箱和載在適宜地點設置垃圾容器。在城區
內逐步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車輛清洗場(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具備專門的清洗場地和設施,經市建
設局審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車輛清洗業務。
城市車輛清洗場(點)洗車實行自愿、有償原則。洗車作業應當文明、衛生、有序,不得強行攔截車輛清洗。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壞、占用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
位必須事前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經市建設局批準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則,建設新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的環境衛生設施按照市建設局的要求,由主辦單位負責配置、維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誰管理、誰負責和分區域、分單位負責制:
(一)城區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設的硬化路面)由市環衛處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集貿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由主辦單位負責;
(四)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影劇院、俱樂部、體育場、游樂場、廣場、公園和烈士陵園,以及綠化地帶等公共
場所,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噴江、隴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門(水電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
(六)各種經營門面、攤點、售貨亭及單位所轄區域和住戶,按“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
制,由單位、從業者和住戶負責,并由市城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做到門前無垃圾、無污物、無污水、陰陽溝
暢通;
(七)城郊鄉鎮及結合部由各城郊鄉鎮負責。尤其是南郊鄉、姚橋鎮、北郊鄉、多營鎮等重點鄉鎮的城鄉結合部
的環境衛生,由各鄉鎮及村民組負責本轄區的衛生保潔工作,并監督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建設局規定的時
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城鄉結合部衛生責任區劃分,按照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
確定;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其環境衛生的清
掃保潔。
(九)凡不屬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圍的區域,由市愛衛會根據毗鄰關系,劃分責任區域,由責任單位(人
)負責其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
第三十條市建設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應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運輸,逐步推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嚴禁在沿江、沿河兩岸傾倒生活垃圾。
嚴禁在垃圾容器內或沿街焚燒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大力推廣使用天然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凈菜業的發展,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條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屠宰場、賓館、生物制品廠、石材加工廠和其他加工作業場地等產生的
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遺棄,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和紙屑等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城區內禁止飼養家畜、敞放家禽;禁止養犬(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觀賞犬除外),對觀
賞犬從嚴管理,禁止帶觀賞犬進入街道及公共場所。
第五章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凡在**城區的一切機關、學校、科研、文教衛生、部隊、企事業單位;商業、飲食部門;文化娛
樂場所、農貿市場;個體(工商、生產、服務)戶;沿街臨時、固定攤點、售貨車棚(包括人力、機動車)等所
產生的生產和生活廢棄物,一律實行有償清運和處置,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有能力自行清運的單位,必須到環衛部門辦理清運傾倒手續,按指定運輸路線密閉運輸,傾倒在指定的地點,并
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凡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單位或個人,應與環衛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委托服
務費。
第三十八條各類醫院、科研單位、屠宰場、制藥廠以及建筑工地等產生的有毒、有害、腐蝕性生產垃圾、廢棄
物,必須按環保、衛生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辦理,委托代運的按特種垃圾收取處置費。
第三十九條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收費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及各類攤點,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自
行清掃、自行清運,并向環衛部門繳納垃圾處置費;凡委托環衛部門清掃、代運的,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按標
準向環衛部門支付服務費用,并簽訂委托協議書。工商部門應監督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管好轄區環境衛生,協助
環衛部門收取垃圾處置費和服務費。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建筑等單位及個人臨時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事先到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規劃用地許可證,其占地范圍內的清掃、垃圾代運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殘疾人、五保戶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憑有關證明,免收城市清潔衛生費。
第四十二條環衛部門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三家聯合簽發的雅市物(2002)
196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標準,并到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憑證
到財政部門購買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依法收費,亮證收費,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擾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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