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污染物總量減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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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黔府發〔2006〕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季度結束后8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州、地)級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調查單位發表調查測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逐級審核、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季報制度中的國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農業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優先采用各地區的COD產生系數或實測數據并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系數,則統一采用國家推薦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八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市(州、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保護、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污染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
第九條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條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復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按照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非農業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各地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省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市(州、地)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上年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了準確核定我省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于“**”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黔府發〔2006〕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及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有條件的地方可指定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與工作。
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和省監控的占全國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污染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分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和市(州、地)級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火力發電廠的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四條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放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或省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國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和地方財政負責,驗收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事)業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省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算。
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跨市(州、地)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和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內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配備和充實相關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短期專業技術提高培訓、設備能力建設的購置補充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交通工具的供給、工作必須的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要切實保證直接為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費用,補助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做好數據的整理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黔府發〔2006〕37號)以及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簽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據五年削減目標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削減計劃報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備案。省人民政府每年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簽訂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責任書,每年進行考核。
第五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行署)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主要考核指標、指標定義及數據來源見附件。
第七條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
第八條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在國家審核確認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后,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市(州、地)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省環保局)。
第九條考核結果在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建設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消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脫硫機組在線監測年均脫硫率超過95%的火電企業,省有關部門應適當予以獎勵;對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火電企業,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需報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主要電力企業二氧化硫總量減排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指標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指標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實現情況
指標定義:指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實際排放量與總量控制目標的百分比。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二、《責任書》任務分解工作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的要求,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總量控制任務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污染物總量削減工程落實到具體項目和重點企業。
數據來源:以上級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總量分配文件和政府向企業分配為準。
三、總量目標考核制度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總量控制和重點工程完成情況的考核制度并據此進行考核。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以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文件為準。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指標定義:建立本地區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臺賬,動態跟蹤本地區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數據、主要工程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五、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放情況
指標定義:根據《責任書》要求,完成對排污單位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發放。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六、信息上報
指標定義:按時上報總量控制任務和重點項目建設的年度執行情況。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建設部門。
七、重點脫硫項目按期開工率
指標定義:列入《責任書》的重點脫硫項目按期開工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八、重點脫硫項目按期投運率
指標定義:列入《責任書》的重點脫硫項目按期投運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九、小火電機組按期關停率
指標定義: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停小火電機組名錄和核準新建項目要求關停的小火電機組中,按期關停的機組比例。
數據來源:發展改革部門、經貿部門。
十、新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同步投運率
指標定義: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新(擴)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同步投運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一、火電廠和重點水污染企業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安裝率
指標定義:按規定安裝了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的企業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二、火電廠和重點水污染企業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率
指標定義:企業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三、鋼鐵、有色、化工和水泥等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
指標定義:鋼鐵、有色、化工和水泥行業中實現二氧化硫排放穩定達標的企業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四、城市氣化率和沼氣增加率
指標定義:每年城市氣化率和沼氣的增加率。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農業部門。
十五、重點減排項目按期投運率
指標定義:各地重點減排項目按期投運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建設部門。
十六、跨界斷面水質目標綜合達標率
指標定義:跨界斷面水質達到《責任書》要求的比例。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十七、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荷率
指標定義: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日處理污水量與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總設計能力的比率。
對投運一年以上的項目進行考核,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COD指標一年內日均值有20次不達標的,該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量按零計算。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環保部門。
十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
指標定義:城鎮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城鎮日均污水量與城鎮日均排放總量的比例。
數據來源:建設部門。
十九、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情況
指標定義: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標準達到《責任書》規定標準的情況,以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
數據來源:物價部門、建設部門。
二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或生產線關閉情況
指標定義:《責任書》中規定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水污染嚴重企業和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淘汰關停完成情況。
數據來源:經貿部門。
二十一、清潔生產審核率
指標定義:達到《責任書》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審核率的情況。
數據來源:經貿部門、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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