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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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17號)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辦法》(閩政移文[2007]43號),結合福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規劃實施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

市移民辦負責全市規劃實施的綜合、指導、監督、檢查等,負責年度計劃的審核匯總和上報。

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具體組織規劃的實施,負責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初驗總結。

第三條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堅持尊重民意、陽光操作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四條規劃按照省移民開發局印發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工作大綱》的要求進行編制。規劃原則上每5年編制一次,分年度組織實施,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規劃編制以縣為單位,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列入扶持范圍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各縣(市)區上報的規劃進行審核、匯總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經批準的規劃是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規劃內的具體內容不得自行變更,如確需變更,必須在征求移民意見的基礎上,將變更項目內容在項目所在村公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向市移民辦上報變更項目和變更的具體內容,說明變更理由。由市移民辦審核后,報省移民開發局審批。

第三章規劃的類型

第八條規劃包括資金直補規劃、項目扶持規劃和預備項目規劃。

第九條對列入扶持范圍的在冊原遷移民編制資金直補規劃。資金直補規劃內容包括直補對象的確定、資金發放的程序、方式、標準、年限和時間等。直補資金的發放和管理按照省財政廳、移民開發局和農信聯社聯合下發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發放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對列入扶持范圍的在冊新增移民人口編制項目規劃。項目規劃包括項目扶持到戶規劃和項目扶持到村規劃兩種類型。其中扶持到戶項目補助資金應委托農村信用社通過“一折通”方式代為發放到人,具體管理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可參照第九條執行。

第十一條預備項目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供水、交通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現代農業建設,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必要的移民干部培訓等。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本章規定適用于扶持到村項目和預備項目。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和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或項目實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責任主體、項目建設背景、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項目公示的相關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等。

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程概算、工程設計圖等。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深度要達到可實施要求。

第十五條總投資達到或超過1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單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進行初步設計;總投資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并編制為項目實施方案。

對建設地點分散、類型相同、建設開發時期一致的農村飲水、沼氣、環境整治等項目合并后,總投資達不到10萬元的,可以村(居)為單位按項目類型捆綁成一個項目,以項目實施方案上報。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資為主,分戶實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可以捆綁成一個項目,按項目實施方案上報。

第十六條總投資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參照行業規程規范編制;總投資50萬元以下、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可委托縣級及以上行業管理部門參照項目行業規范編制;總投資20萬元以下項目,可委托相關專業人員參照項目行業規范編制。第十七條后期扶持基金投資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由省移民開發局審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移民開發局審批,初步設計文件由市移民辦審批,審批文件抄送省移民開發局備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或項目實施方案由市移民辦審批,審批文件報省移民開發局備案。

第十八條其它資金投資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資為輔的項目,前期工作根據主要投資部門的規定執行,有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參與前期工作文件的審查。審查意見報省、市移民局(辦)備案。

第十九條市移民辦審批的項目實行定時報批制度,市移民辦每季度初對項目進行審核審批,各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應將完整資料提前10個工作日報市移民辦??尚行匝芯繄蟾婧统醪皆O計文件審批后,其主要內容需要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尚行匝芯繄蟾鎸徟埃瑢徟鷨挝豢晌杏匈Y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評估。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管理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維護及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不便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負責。

總投資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基礎設施項目,應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總投資金50萬元以下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項目,施工單位的確定根據所在市、縣(區)的規定實行。

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實行監理制度,對項目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嚴格控制。監理單位的確定,按規定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采用公開招標來確定;按規定不需要公開招標的,可通過邀請3家(含3家)以上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招標來確定。為了確保庫區建設項目建設質量,庫區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庫區移民管理機構組建的監理單位監理。其他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或后期扶持基金投資在20萬元以下的基礎設施項目,根據庫區實際情況,參照行業規范標準,實行項目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一條項目應在實施完成后半年內驗收??偼顿Y達到或超過50萬元的項目,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相應的行業規程規范進行驗收??偼顿Y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根據初步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案,并參照相應的行業規范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工作由初步設計文件的批準單位組織。后期扶持基金投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移民開發局組織驗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移民辦組織驗收,項目驗收要形成書面驗收會議紀要或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驗收會議紀要或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報省移民開發局備案。

市移民辦對縣(市)區項目竣工驗收,原則上每年安排2-3次,根據縣(市)區項目實施完成情況,機動安排1次。

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項目初步驗收,并形成初驗報告,初步驗收合格后,方可向省、市移民局(辦)申請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主體單位進行項目自驗,形成自驗報告,并向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申請初步驗收。

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申請省、市移民局(辦)項目竣工驗收,必須在自驗和初驗的基礎上申請,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必須提供:⑴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的報告或請示;⑵自驗報告和初驗報告;⑶項目招投標文件;⑷項目建設合同;⑸項目監理合同;⑹項目建設工作總結;⑺批準的年度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相應的單項設計、設計變更、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原始記錄;⑻階段性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⑼單項決算和項目總決算報告;⑽有資質社會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審核報告;⑾投資構成;⑿項目檔案資料;⒀項目完成后照片資料。⒁“后期扶持資金扶持項目”標志牌設立情況;⒂項目驗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質量、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執行;

2.項目資金的投資和使用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福建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3.項目變更情況,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4.項目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

5.項目效益情況;

6.除分戶實施的種養業、改廚、改廁項目和培訓就業項目以外的項目原則上要設立庫區后期扶持項目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合格,驗收單位應簽署項目驗收鑒定書。項目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晰產權,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其它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由主要投資部門負責組織驗收??h(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后期扶持基金投資額度派員參加驗收,驗收材料報省、市、縣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等交通項目,應納入縣(市)區交通的路網或移交給項目受益的村;人飲項目的受益村或鄉鎮為項目管理單位;生產項目由業主單位負責管理。

培訓就業項目由市移民辦組織驗收??h移民管理機構提早10個工作日報送市移民辦提請驗收。培訓就業項目驗收應準備的資料為: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書)、培訓通知(說明培訓時間、地點,參訓對象、人數、天數)、培訓人員簽到表、培訓內容、課時安排、授課教師名單、培訓費用一覽表,培訓效果(技能培訓要說明就業及勞動力轉移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管理費內容: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設計費,施工圖文件設計費,咨詢論證費,項目監理費,工程決算審核費,項目建設管理費和其它必要的費用。取費標準原則上不能超過行業規定提取,其經費列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五章年度計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年度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計劃的編報、審批和執行。第二十七條年度計劃根據批準的后期扶持規劃,按照省移民開發局制定的格式編報。列入年度計劃的具體項目應有批準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八條年度計劃上報前應按照創建“陽光庫區”的有關要求,在項目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移民提出異議,必須對相關事項核實完善后再公示。第二十九條年度計劃自下而上編報??h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年度計劃的具體編報工作,各縣(市)區編報的年度計劃資金額度應按核定的移民人數,每人每年600元的定額編報。預備項目年度計劃原則上按經審批的后期扶持規劃預備項目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編報。預備項目年度計劃編報前,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可征求項目所在鄉(鎮)、村意見。年度計劃應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報市移民辦,市移民辦審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將本轄區內下一年度計劃匯總后報送省移民開發局審批。

第三十條根據省移民開發局的年度計劃批復文件,各市、縣(區)移民管理機構應抓緊組織年度預算編制。年度預算管理按照省財政廳和移民開發局聯合下發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已批復的年度計劃和預算要按照規定實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復文件后10日內進行通告,通告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二條年度計劃和預算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對年度計劃和預算內項目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經項目所在村絕大多數移民群眾同意,并經市移民辦報省移民開發局和財政廳批準。

第三十三條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客觀編報統計報表,并做好年度總結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移民管理機構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規劃實施的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情況報告上級移民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規劃實施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發放管理和項目的建設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省、市移民局(辦)應根據實際需要或舉報線索,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專項稽察要形成稽察報告,組織稽察的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稽察報告向存在問題的被稽察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視情對被稽察單位作出通報批評、建議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等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完善舉報受理及辦理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等,對規劃實施中舉報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調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要對所報年度計劃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違反規定批準規劃的、未編制規劃有關單位撥付后期扶持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有關單位自行調整或者修改規劃的,由批準該規劃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在編制規劃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的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并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規劃總結驗收

第四十二條每個5年規劃實施完成后都應進行總結驗收。

總結驗收分為自驗、初驗和終驗三個程序??h級人民政府組織自驗,合格后報請市人民政府在縣級自驗的基礎上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提請省移民開發局組織終驗。

第四十三條總結驗收需準備的文件或資料包括:規劃實施總結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資金審計報告、資金發放檔案、項目檔案資料等。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各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規劃實施規定,抄送市庫區移民辦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庫區移民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