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公路文件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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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公路文件審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保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和改建的國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單獨立項的高速公路連接線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其他公路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工可”報告評審,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與規范及公路建設規劃等,對“工可”報告提出的交通量預測分析、路線走向、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設計方案比選、經濟評價、工程數量、土地利用、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和圖表資料等內容進行評審。

本辦法所指的設計文件審查,包括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設計變更文件審查。

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與規范、“工可”報告批復文件等對初步設計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工程方案、構造物方案、工程數量、概算、工程地質等基礎資料及工程對沿線設施的影響等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指項目業主(建設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強制性條款、技術規范和規程、結構安全性、經濟合理性、實施可行性等內容,基礎資料完整性及初步設計文件批復意見執行情況等進行審查。

設計變更文件審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的原因、標準、設計方案、概算等進行審查。

第五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部門對上一個基本建設環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報告;

(三)全套報告或設計文件(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計算資料);

(四)設計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招標后簽訂的設計合同;

(五)審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工可”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分為符合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符合性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技術性審查。

(一)符合性審查是指依據國家、交通部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對“工可”報告、初步設計文件中的有關符合性內容進行審查。符合性審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查。

(二)技術性審查是指依據有關專業設計規范、規程等技術標準對“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中技術性內容進行審查。技術性審查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進行。

第八條“工可”報告和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的單位編制,一般應有兩個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進行比選。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與管理

第九條“工可”報告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檢查?!肮た伞眻蟾婢幹坪?,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和合同要求,對“工可”報告進行檢查,并將符合要求的“工可”報告按項目隸屬關系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二)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工可”報告,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初審意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符合性審查。“工可”報告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進入技術性審查階段;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退回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四)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技術性審查,形成“工可”報告評審專家組意見。

(五)“工可”報告編制單位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工可”報告后,提交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工可”報告符合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編制單位承擔的工程是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內;“工可”報告的簽署是否符合規定;有關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規模和標準是否與規劃相符;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飲用水源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等)、國防軍事、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等規定。

第十一條“工可”報告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可”報告內容是否齊全,編制深度是否達到編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設規劃、路網規劃等。

(三)項目建設是否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當地城市建設規劃、旅游區、風景名勝保護等的規劃。

(四)交通量的分析與預測是否采用相關公路歷史交通量調查資料(連續10年或以上)或是否補充“OD”調查,采用的最近年國民經濟及交通量數據是否考慮周圍路網(包括項目影響區高速公路、國省道等干線公路、鐵路、航道等)分流影響,是否按項目分等級、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寬度提供分段預測的交通量數據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工可”推薦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經濟、實用、美觀、節約用地的原則,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總體布局是否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各專業方案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工可”報告是否提出兩個或以上的工程方案進行比選,深度是否達到要求。

(六)建設條件是否真實可靠、選擇的建設方案是否可行。跨海灣、大江、大河、水庫等建設橋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質調查,長大隧道、地質條件差、高邊坡、地質災害隱患的是否提供地質調查資料等。

(七)投資估算編制是否客觀、全面、準確,選用的費率及材料單價是否合理,資金籌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選用的經濟評價參數是否合理,選用的經濟評價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條件進行評價分析,結論是否科學、正確。

第十二條一級公路或技術復雜的重要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在技術性審查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出具“工可”報告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技術性審查(會議審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報告編制單位向大會介紹報告編制情況,詳細介紹路線走向、工程規模、技術標準、主要工程方案、比選及推薦方案、投資估算、經濟評價、存在的問題和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主要內容。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一些關鍵位置、路線走向等進行實地踏勘。

(三)進行過“工可”報告咨詢的項目,咨詢單位應匯報初審報告;編制單位對初審報告中主要內容進行答復,并提交會議討論。

(四)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后的“工可”報告的主要內容、下階段建議和投資估算作出批復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工可”報告和估算,結合評審意見,開展初步設計和各項建設準備工作。

“工可”報告未經批復,不得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六條批復后的“工可”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進行“工可”調整,并應按“工可”報告審查程序重新報批:

(一)公路技術等級等主要技術指標有變化的;

(二)公路里程長度變化達到總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終點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與“工可”批復文件有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設計審查與管理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深度和內容應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初步設計總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準估算的10%,否則應重新報批“工可”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初步設計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根據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和合同要求,對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檢查,并將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按項目隸屬關系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二)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初審意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初步設計,進入技術性審查階段;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初步設計,退回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四)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商發改部門聯合)組織技術性審查,形成初步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五)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完善初步設計文件,提交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初步設計文件符合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單位承擔的工程是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內;設計文件的簽署是否符合規定;有關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土地使用等規定。

第二十條初步設計技術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設計內容是否齊全,編制深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二)技術標準與建設規模是否符合“工可”報告批復要求;

(三)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款及技術標準、規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經濟、實用、美觀、節約用地的原則,總體布局是否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各專業設計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工程量統計是否準確,方案的比選深度是否達到要求;

(四)概算編制是否客觀、全面、正確、合理;

(五)工程地質等基礎資料是否滿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一級公路或技術復雜的重要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在審查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咨詢單位出具初步設計文件初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技術性審查(會議審查)的主要程序:

(一)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內容應包括:路線走向、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可報告批復執行情況、各篇章的設計方案、各個工程比選方案及推薦方案、概算等主要設計內容以及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等;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一些關鍵位置、路線走向等進行實地踏勘;

(三)進行過設計咨詢的項目,咨詢單位應匯報初審報告;設計單位應對初審報告中的主要內容進行答復,并提交會議討論;

(四)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完善后的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建議和總概算作出批復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初步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是進行施工圖設計的主要依據,經批準的總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編制年度基建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開展施工圖設計和各項建設準備工作。

第四章施工圖設計審查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咨詢審查和會議(專家)審查的“雙審”制度

(一)咨詢審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咨詢審查,并出具咨詢審查報告。

(二)會議(專家)審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召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會議,根據咨詢單位提出的設計咨詢審查報告,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形成施工圖審查意見,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一些相對較簡單的項目,可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直接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七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主要程序:

(一)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咨詢審查,并出具咨詢審查報告。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與咨詢單位對咨詢審查報告中提出的內容進行溝通,分別形成施工圖送審稿和咨詢審查報告并及時組織召開審查會。審查意見形成后,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施工圖文件。

(三)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意見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四)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意見,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八條咨詢審查報告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從業個人資格是否與所勘察、設計工程的規模、技術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經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總體評價以及路線、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設施等內容的評價;提出的優化、修改意見和圖表。

(六)對于技術復雜的大型結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結構計算書詳細復核、計算后提出復核報告。

(七)主審人對各部分審查意見的歸納整理,以及提出的綜合審查意見、結論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會議(專家)審查的主要程序:

(一)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內容包括:路線走向、工程規模、“工可”報告及初步設計批復執行情況;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有關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對初步設計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調整內容;環評、水保等批復意見的執行情況;咨詢審查報告中提出意見的答復等。

(二)咨詢單位介紹咨詢審查情況,內容包括:項目咨詢審查的概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執行初步設計批復的情況進行評價,對采用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分項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評價,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不合理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對結構物安全性的驗算結果;與設計單位就有關內容協商、交流的結果;結論和建議等。

(三)大會討論,并形成會議審查專家組意見或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和咨詢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初審意見,以請示文件的形式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送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會議審查意見;

(二)有關環評、水保等專項批復文件;

(三)工程地質詳勘報告;

(四)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咨詢、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咨詢報告;

(六)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一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批。審查不合格的,應將不合格內容告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修改后,重新辦理報批。

第三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復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項目,其施工圖不準使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審查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考慮設計變更:

(一)因自然條件(如水文、地形、地質情況等)與設計文件出入較大的;因施工條件所限,材料規格、品種、質量難以達到設計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設計技術標準,而能節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縮短工期和節省投資的。

(三)能提高技術標準,減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術,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務等級,而不增加投資或者增加較小數量投資的。

(四)由于鐵路、水利、工礦、環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預見的因素,需要公路變更設計的。

(五)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

2.路基寬度、路面結構類型及厚度的調整;

3.特大、大、中橋位、橋型、跨徑、凈寬、橋梁全長、荷載標準和主要結構的改變;

4.隧道位置、長度、洞口型式的改變;

5.設計變更導致單項工程增減費用超過200萬元,累計增減費用超過500萬元;

6.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大設計變更:

1.長度小于2公里的路線方案調整;

2.路基不良地質處治方案的改變;

3.小橋位置、座數,2米跨徑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數的調整和增減;

4.防護工程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5.設計變更導致單項工程增減費用超過50萬元而少于200萬元,累計增減費用不超過500萬元。

(三)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計。

第三十六條國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報經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設計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負責審查批準。

第三十七條設計變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并應注明變更設計的理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

(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建議及理由進行審查核實。

一般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

較大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向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的申請,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議,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審查論證后,應通過項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門,向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

(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重大設計變更申請進行審查。需要專家評審的,應通知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三十八條設計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請示,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項目名稱、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擬變更項目的原設計文件;

(三)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四)初步技術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經濟、耐久、環保等初步資料;

(五)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勘察設計材料。

第三十九條重大設計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方可組織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變更原因、主要內容、設計方案、概算等);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經濟、耐久、環保、美觀、用地等詳細比較資料,如涉及水利、環保、國土等相關部門的有關事宜,應提供這些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隨時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四十二條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突破總概算。經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不得納入決算。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咨詢、審查單位有關審查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由審查單位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可”報告、勘察設計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可”報告、勘察、設計的質量監督和事故報告制度,對工程“工可”報告編制、勘察、設計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四十六條項目如有技術設計階段,參照初步設計審查部分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