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責任制制度

時間:2022-10-12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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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責任制制度

第一條實行考察責任制,使考察者對考察結果的真實性和評價的公正性負責。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行為的處罰》的規定要求,對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作出有關規定。

第二條干部考察工作實行責任制。凡在干部考察中因不負責任、不堅持原則或違紀違規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都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對已確定的選拔任用考察對象,由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派出考察組進行嚴格考察??疾旖M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

第四條考察工作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堅持時間服從任務,防止走過場,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考察結果失實的有關責任人要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中辦《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第十六條給予紀律處分;是組織(人事)干部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第五條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在考察工作中,不偏聽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隱瞞、歪曲考察真相。對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反映考察情況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處理規定》第十一條處理;造成惡劣影響,是組織(人事)干部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第六條實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組成員一般不要去自己曾經工作過的離開時間較短的單位考察干部。凡考察對象涉及考察人員的親屬、交往密切的同學、同鄉、戰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員要主動提出回避。對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的考察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察工作紀律。堅持做到“五不準”,即不準吃請、不準收禮、不準利用干部考察之機辦私事、不準向被考察對象討好許愿、不準泄露干部考察情況。違反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勉;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給予紀律處分;是組織(人事)干部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第八條考察人員必須對考察談話進行詳細記錄并負責匯總有關情況。考察談話記錄使用統一印制編碼的專用紙,并裝訂歸檔備查,作為實行失察追究責任制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考察干部時,被談話人特別是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本著對黨的事業和干部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要求如實向考察組提供被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有關情況,不準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真實準確地提供被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材料,并對提供的情況和材料負責。違反規定的,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