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時間:2022-10-12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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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全縣科級領導干部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直屬事業機構和縣級各部門直屬事業機構的科級領導干部。

第三條考核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㈠黨管干部原則;

㈡客觀公正原則;

㈢注重實績原則;

㈣群眾公認原則。

第二章考核時間、方式、內容

第四條考核工作一般應在每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上旬結束。

第五條考核工作在縣委領導下,由縣委組織部和各鄉鎮、縣級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共同組織實施??h委組織部負責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組檢查指導,并負責考核結果的審核把關,各鄉鎮黨委和縣級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負責考核過程的其他各項具體工作。對縣級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應參加。

第六條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按照《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領導干部考核內容的要求,全面考核科級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㈠思想政治素質

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在事關方向、原則問題上的立場、觀點、態度;襟懷坦白,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克已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表率作用的情況。

㈡組織領導能力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的能力;發現人才、培養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還要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局、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㈢工作作風

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

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

勇于改革,敢于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的情況。

㈣工作實績

在完成任期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等。

㈤廉潔自律

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遵守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七條考核準備:

㈠擬定考核方案;

㈡組成考核組;

㈢組織考核人員進行學習或培訓;

㈣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㈤考核對象進行個人總結,寫出書面述職報告。述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或完成目標任務的情況及思想政治、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和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及今后的打算等。正職的述職材料在班子內征求意見,副職和其他考核對象的述職材料由正職審閱。

第八條召開述職會議:

㈠考核鄉鎮黨委、政府的科級領導干部時,參加檀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黨委、政府的領導干部;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村級干部;有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黨政正職向大會作述職報告,其他科級干部進行書面述職。

㈡縣級機關各部門科級領導干部分別在其所在部門全體干部職工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大會上述職。正職向大會作述職報告,副職及其他科級干部進行書面述職。

㈢法、檢、公等單位正職為副縣級的單位的副職均在會上述職,后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㈣縣委組織部派出的考核組參加述職大會。

第九條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民主評議和民主測班次在參加聽取述職報告的人員中進行。民主評議采取書面方式進行;民主測班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填寫測評表。劃票采取集中發票、定時定點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結果由考核組匯總統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評定和運用

第十條領導干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一條評定領導干部的考核結果應把民意測驗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考核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準者,應評定為優秀等次:

㈠思想政治素質高;

㈡組織領導能力強;

㈢密切聯系群眾,工作作風好;

㈣工作實績突出;

㈤清正廉潔;

㈥民主測評優秀票和稱職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的90%以上,其中優秀票應達到有效測評票的60%以上的可視為優秀。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標準者,應評定為稱職等次:

㈠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㈡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㈢聯系群眾,工作作風較好;

㈣工作實績比較突出;

㈤能做到廉潔自律;

㈥民主測評稱職票和優秀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的70%以上的可視為稱職。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者,應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㈠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㈡組織領導能力較弱;

㈢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㈣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㈤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

㈥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的60%以上的,可視為基本稱職。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㈠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問題;

㈡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任領導職務;

㈢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問題;

㈣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㈤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

㈥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差;

㈦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有效測評票三分之一以上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評為不稱職。

第十六條被測評單位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各鄉鎮黨委、縣級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或領導班子)會議根據考核組反饋的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情況,結合年度工作集體討論,提出考核等次,報縣委組織部。

第十七條審定反饋??h委組織部根據民主評議和民主測班次結果,結合年度單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和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情況,并參考各單位上報的意見,對考核等次提出意見,報縣委分管領導同意后,縣委組織部研究決定,發文通報,考核結果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八條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懲、調整和工資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稱職的干部中產生。

第十九條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不稱職票達到四分之一以上或基本稱職票達到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談話誡勉,限期改進。

第二十條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根據《**縣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縣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視具體情況,由縣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縣委研究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處理:

㈠引咎辭職;

㈡免去現任領導職務;

㈢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㈣降職。

領導干部被免去現任職務或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后,可另行分配適當工作。

第二十一條考核意見反饋后,各機關黨政領導班子應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機關報告。同時將有關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二條考核中發現領導干部有違紀問題的,應建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第二十三條考核機關應根據考核結果,加強對科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考核機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機關,是指縣委組織部。

縣委組織部在縣委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考核全縣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十五條考核組由考核機關組建并派出,對考核機關負責。

需要時,考核機關可抽調其他單位的人員,參加考核組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考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㈠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原則性強,公道正派;

㈡熟悉或了解組織人事工作;

㈢具有勝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

㈣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六章考核的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組組長和考核人員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和考核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乇軐ο蟀ǎ号c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員。

對考核人員還應實行一定范圍內的地域回避。

第二十九條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總結經驗,找出不足。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一條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㈠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㈡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㈢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㈣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㈤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㈥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㈦不準弄虛作假,向考核組提供虛假數據;

㈧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傳考核無效,嚴肅追究考核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