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任職試用制度

時間:2022-10-12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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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試用制度

第一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的適用范圍和對象主要是,新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干部:

縣委、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

人大、政協內設工作機構的副職;

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規定。經公開選拔產生的領導干部,均實行試用期。

第二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發文時應予明確)。

第三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易地任職的試用干部,黨的組織關系、行政及工資關系應轉到新任職務單位,本人及家屬子女戶口暫不隨遷。試用期內的干部不作交流。

第四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前一個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核??己斯ぷ饕獓栏癜凑铡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重點考核其對試用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序正式任職。正式任職后,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試任職務,安排到與試用之前職務或職級相應的崗位工作。不再享受試任職務的相關待遇。

第六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縣委及縣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管理和監督職責??h委組織部要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幫助干部提高對崗位的適應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條縣委組織部要加強對試用干部的跟蹤考核。

第九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