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責任制度

時間:2022-10-13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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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選人用人水平,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符合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和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現代化建設能力的堅強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堅持《條例》規定的原則、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紀律和基本工作程序。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及其工作部門。

第五條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參照本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第六條推薦干部有組織推薦、個人推薦(包括領導干部)、本人自薦三種形式。

第七條推薦干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德才兼備的原則。推薦者必須堅持干部“四化”方針,推薦德才兼備的干部。

(二)群眾公認的原則。推薦者所推薦對象必須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注重實績的原則。推薦者所推薦對象必須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有突出的工作實績。

(四)客觀公正的原則。推薦者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所推薦對象的情況。

第八條推薦干部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導干部和群眾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在充分掌握推薦對象基本情況、民意情況的基礎上,必須負責地填寫署名的《干部推薦登記表》。

(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推薦干部,要事前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經同意后方可在單位內部民主推薦,認真考察,班子成員集體討論,然后書面呈報推薦材料。推薦材料包括推薦報告、干部推薦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黨委(黨組)會議紀要等。

(三)單位內部民主推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和應當經過的程序按《條例》規定執行。

(四)本人自薦,必須填寫《干部自薦登記表》,寫出自薦材料,如實說明自薦職位、自薦理由、個人特長及近期工作情況等。

第九條推薦干部實行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推薦者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單位黨組織推薦干部,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民主推薦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

(二)以組織名義推薦干部,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在集體討論中未能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的,推薦材料不實的,推薦的干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推薦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三)單位內部民主推薦干部,對推薦中的非組織行為、計票監票中的作弊行為,由作弊者本人承擔責任,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四)個人推薦干部應該掌握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和民意情況,推薦干部識人不準、情況失真,以及推薦的干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由推薦者本人負責。

(五)本人自薦時不提供真實情況、虛報政績的,由自薦者本人負責。

第十條對于推薦人選和自薦人選是否需要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需要考察的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考察。

第十一條組織考察組??疾旖M主要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組成,必要時可抽調有關部門干部參加??疾旖M成員與考察對象有直系血緣及近姻親關系或有不利于干部考察的其他關系,應主動說明情況,進行回避。

第十二條干部考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素質:

(一)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熟悉組織人事工作。

(二)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有較扎實的文字功底,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

能夠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了解,作出準確評價。

(三)黨性觀念強,作風嚴謹,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第十三條考察組要嚴格按《條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準確地掌握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四條考察結束后要填寫考察對象的干部情況登記表,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全面、準確、翔實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疾觳牧蠎ㄒ韵聝热荩邯?/p>

(一)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點。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

(四)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考察人姓名和材料形成時間。

第十五條干部考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違反考察工作程序,隨意表態。

(二)不準在干部考察中弄虛作假,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三)不準泄露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情況以及其他屬于組織內部掌握的情況。

(四)不準在考察中摻雜個人好惡,或者講人情,看關系。

(五)不準為考察對象的不正當行為提供方便。

(六)不準接受宴請、收受禮品。

第十六條按照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考察組織者和考察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考察組織者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對制定的考察方案、確定的考察人員素質、指定的考察組長的能力及組織實施考察的全過程負責。

(二)考察人員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對是否嚴格按照考察方案,依據《條例》規定考察干部負責;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等方面的真實性負責;對考察材料的客觀公正、全面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呈報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呈報單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呈報材料的齊全完整性、呈報材料的客觀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考察對象單位及領導應負的責任:主要是積極配合考察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民主推薦會,對提供的考察對象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可靠性負責。

第十九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的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或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二十條黨委(黨組)應承擔的責任。

(一)領導責任:對本系統、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負責;對保證《條例》及其他有關干部工作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負責;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干部隊伍素質,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提供組織保證情況負責。

(二)決策責任:對是否嚴格按《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資格、條件、程序、紀律選拔和決定干部任免負責;對干部工作中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搞一言堂,臨時動議研究干部和突擊提拔干部的問題負責;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章程規定向人大、政協、政府和群團組織提交選舉或依法任免的人選名單的全過程負責。

第二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向黨委(黨組)匯報干部情況,提交干部任免名單,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承擔的主要責任是:

(一)對本部門是否正確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負責。

(二)對本部門貫徹執行《條例》規定,開展干部選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情況負責。

(三)對提交黨委(黨組)的有關干部推薦、干部考察情況的真實可靠性負責。

(四)對監督下級貫徹《條例》,開展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負責。

(五)同執紀執法部門進行經常性聯系,收集信息,對提出的有關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或建議的準確性負責。

(六)其它。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