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工作規范移交制度

時間:2022-10-13 0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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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期工作規范移交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鄉鎮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進一步深化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移交制度的鄉鎮主要領導干部是指鄉鎮正職或主持工作的鄉鎮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鄉鎮主要領導干部在工作調動時除按規定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外,在調離原鄉鎮之前,所在鄉鎮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清理單位財政、財務、資產情況和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條移交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

(1)鄉鎮基本概況;

(2)鄉鎮基本情況表;

(3)鄉鎮行政村基本情況。

2、規劃思路包括鄉鎮總體規劃、各項子規劃及近年工作思路。

3、計劃落實內容包括

(1)近年工作總結;

(2)近年擬辦實事落實情況;

(3)行政村近年一事一議落實情況。

4、規章制度包括

(1)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2)內務管理辦法;

(3)財務管理制度;

(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5)“住村聯心”工作制度實施辦法;

(6)干部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7)干部值周值班制度;

(8)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

(9)檔案管理制度;

(10)辦事承諾制度;

(11)政務公開制度及各項有關規章制度。

5、組織隊伍包括

(1)鄉鎮黨組織基本情況;

(2)村支部委員會成員名冊;

(3)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冊;

(4)鄉鎮干部名單;

(5)鄉鎮退休人員名單。

6、債權債務包括

(1)移交當日鄉鎮財務狀況交接表;

(2)暫付款明細表;

(3)暫收款明細表;

(4)主要固定資產明細表;

(5)主要經營性固定資產明細表。

注:領導干部任期財政、財務及有關資金和公有財物使用交接事項說明:

(一)任職期末的資產負債情況。包括資金(基金)結余情況,固定資產及庫存材料情況,各項基建工程及投資情況,各項專用資金帳面結存與實際結存情況,各種債權、債務情況等方面。

(二)任職期末收支結余情況。包括財政收支的結余或赤字情況,預算外收支結余情況,專項資金收支結余及移用、挪用專用資金(基金)情況,企事業收支等情況。

(三)任職期末帳外負債情況。包括未入帳的各項借款,應付未付的招待費、會議費等費用,應付未付的基建、維修款等債務。

(四)任職期末對外擔保、承諾等或有負債情況。

(五)單位工會、技協、學會等各種經濟實體的財務和資產狀況。

(六)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簡要說明。

(七)領導干部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和借用的單位資金。

(八)其他需要辦理交接手續的事項。

7、任期內有關情況說明。

第五條移交工作在離任領導干部和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由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紀委、縣審計局派人負責監督。離任前,離任領導要做好交接事項的核實。移交必須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需經離任領導、接任領導及監督單位代表簽字確認。交接表格一式三份,本單位存檔一份,上報縣委組織部、縣紀委各一份。

第六條移交手續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辦理,一般應在接到離任通知七天內辦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

第七條對未辦理移交的各項債務和擔保、承諾等或有負債,由離任領導負責落實。

第八條離任領導干部必須主動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移交手續。對無故拖延或不辦理移交手續的領導干部,以及在移交中不如實交接的領導干部,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誡勉等。在移交中隱瞞事實不如實交接造成損失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