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用人才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6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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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實用人才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我市農村實用人才的管理工作,進一步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科技興農”對人才的要求,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鄉土人才隊伍建設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4〕10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實用人才是指在全市農村各條戰線上涌現出來的具有農民身份的各類人才。主要包括:生產能手、養殖狀元、能工巧匠、營銷人才、鄉村科技人才、民間文化人才、鄉鎮企業優秀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事農村社會事業的人才。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獎勵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人事局是全市農村實用人才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實用人才的政策制定及市級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表彰獎勵工作。市科協具體負責市級農村實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事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實用人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級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考核、獎勵以及市級農村實用人才推薦工作??h區科協縣體負責縣級農村實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區農牧、水利、林業、鄉鎮企業、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建立農村實用人才信息庫,形成城鄉一體化的人才開發和管理網絡;鼓勵和支持農村實用人才成立各類專業協會,組織開展農民學習、傳授技術、經驗交流、成果推廣、培訓農民等系列活動,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農村實用人才在我市主導產業開發及實施“一村一品”工程中的帶頭示范作用,達到成熟一個、帶動一片,使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力軍。

第六條選拔農村實用人才堅持公開選拔、平等競爭、注重實績、逐級篩選的原則。

第七條建立農村實用人才動態管理和目標考核制度,實行分級管理、年度考核。

第八條市、縣、鄉、村各級農村實用人才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在發展農村經濟、致富奔小康、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發揮了示范帶頭作用,并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村級農村實用人才: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掌握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在種植、養殖、棚栽業和興辦企業、產品營銷、宣傳推廣民間文化藝術等方面有一定的技能,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鄉鎮級農村實用人才:有一定的農業基礎知識和技能,在指導群眾科學地進行農作物種植與栽培、發展養殖業、興辦企業、產品營銷、宣傳推廣民間文化藝術等方面帶領群眾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或受到鄉鎮級以上的表彰獎勵;

(三)縣區級農村實用人才:掌握了較豐富的農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能夠帶領廣大群眾學科學、用科學,在發展經濟農作物種植和栽培、發展養殖業、興辦企業、產品營銷、宣傳推廣民間文化藝術等某一方面,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本人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三倍以上或受到縣(含縣)級以上的表彰獎勵;

(四)市級農村實用人才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積累了豐富經驗的土專家,在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等方面成績突出;

2、在種植、養殖、興辦企業、產品營銷等某一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能帶動一方群眾脫貧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倍以上或受到了市(含市)級以上的表彰獎勵;

3、在宣傳推廣民間文化藝術、倡導社會新風尚等方面成績突出,效益明顯,受到市(含市)級以上的表彰獎勵;

第九條市、縣、鄉、村各級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由各級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自下而上逐級選拔??h級以下農村實用人才每年選拔一次,市級農村實用人才每兩年選拔一次,具體選拔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級農村實用人才采用群眾推薦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候選人,并公布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主要成績,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研究,確定人選。

(二)鄉鎮級農村實用人才從村級農村實用人才中擇優確定初步人選,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鄉鎮政府研究,確定人選;

(三)縣區級農村實用人才在鄉鎮級農村實用人才中產生。鄉鎮政府在綜合個人素質、技能、工作實績、現實表現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候選人,報縣區科協,由縣區人事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考核后確定初步人選,報縣級政府研究后確定具體人選。

(四)市級農村實用人才在縣區級農村實用人才中選拔。由縣區政府向市科協申報,市人事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考核后確定初步人選,報市政府研究后確定具體人選。

第十條對各級農村實用人才實行表彰獎勵。

市級農村實用人才每兩年表彰一次,一次性獎勵個人1000元。縣區農村實用人才的獎勵,由縣區政府研究確定。各新聞媒體應大力宣傳農村實用人才的奮斗業績和精神風范,形成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十一條農村實用人才起不到典型帶動作用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