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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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和使用干部的機制,激發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績效考核,是指考核組織通過對考核對象的績效進行考察、核實,以百分制的形式進行綜合評價,作為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評價、獎懲和使用的依據。
第三條績效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原則;
(二)注重實績原則;
(三)群眾公認原則;
(四)分類考核原則。
第二章考核范圍和分層分類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考核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及承擔行政職能的正科級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班子中縣管領導干部,縣紀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及其班子中縣管領導干部,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等群團組織的領導班子及其班子中縣管領導干部,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和各專門委員會及正副職領導干部,鄉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其他縣直副科級單位由歸口單位參照本辦法考核。
公路局、國稅局、地稅局、氣象局、電力局、煙草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征稽所、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信用聯社、電信局、人民銀行等市管單位的領導班子參照執行(不考核領導干部),考核結果不對外公布,只通知其主管部門和本單位。
第五條績效考核分三個層次:
(一)領導班子;
(二)領導班子正職;
(三)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第六條績效考核按三個類別進行計分排隊(人大、政協各委室單獨排隊):
(一)鄉鎮類;
(二)縣直類;
(三)市管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章領導班子的績效考核
第七條領導班子的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自身建設情況;
(三)社會公認評估情況。
第六條中第一類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占65分,自身建設情況占20分,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占15分;第二類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占60分,自身建設情況占20分,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占20分;第三類單位只考核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其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占70分,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占30分。
第八條單位的工作目標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和縣委、縣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務、中心工作,以及本單位主要職能分別確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標的確定要體現科學合理性、激勵先進性、導向性、可操作性和綜合平衡性。
第九條單位的自身建設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機關黨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等??己说闹攸c是領導班子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第十條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包括人民群眾滿意度、領導滿意度和單位機關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滿意度。評估的主要內容是工作實績和效果、工作作風和效率、服務質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條年終考核時,考核組綜合被考核單位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得分、自身建設情況得分、社會公認評估情況得分,計算出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據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的最后得分情況,分類分別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點分為95分(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一等單位比例不超過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
第四章領導班子正職的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正職的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二)測評情況。
第十三條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占7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四條測評情況占30分,由縣級領導測評分、班子成員測評分、機關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組成,分別占10分、10分和10分。測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駕馭全局能力、民主作風、廉潔自律等。
第十五條領導班子正職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評為一等:
(一)單位計劃生育工作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票否決”的;
(二)單位或系統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造成巨大損失的;
(三)單位或系統工作被市委、市政府以上領導機關書面通報批評的;
(四)單位或系統出現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受到查處的;
(五)單位或系統出現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領導班子成員或單位(系統)內部干部職工出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年終考核時,考核組織綜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測評分和增減分因素,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據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況,分類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點分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五章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二)測評情況。
第十八條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占70分,其中,單位領導班子正職根據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確定工作目標,對其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占20分,另5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九條測評情況占30分,由班子成員測評分、機關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組成,分別占15分、15分。測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班子成員測評和機關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由考核組織統一組織和匯總,各單位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年度工作中出現第十五條中所列七種情形的,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酌情減分。
第二十一條年終考核時,考核組織綜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測評分和增減分因素,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據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況,分類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點分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二十二條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科級行政事業單位正職在其歸口管理部門兼任領導職務的,納入到歸口管理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中考核。
第二十三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進行考核:
(一)提任本單位正職的領導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按新任領導職務考核。10月1日后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由單位黨組(黨委)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報縣委審定。
(二)交流到新單位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職的干部按新任領導職務考核。10月1日后任職的干部按原任領導職務在原單位考核,其中,原單位不在《績效考核辦法》考核范圍的干部不參加當年績效考核。
(三)兼任兩個以上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其擔負主要工作的職務進行考核。
(四)在當年考核年度內被立案查處但尚未作出結論,或作出處理,但未受到撤職以上處分,亦未被組織免職的干部,按規定進行績效考核。
(五)縣外單位干部掛職擔任縣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納入績效考核,但只計分不排隊。
(六)因學習、外派掛職、公派出國、身體健康等原因離崗超過6個月的干部,按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章加減分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單位的加減分,是指在年度內除工作目標之外,其他工作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級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市委市政府、市委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表彰或通報批評的,給予加減分處理。列入加減分受獎或通報批評的時間范圍為,當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受獎或通報批評單位取定為鄉鎮或縣直工作部門本級。具體加分標準年末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提出初步方案,報經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二十五條為推動和鼓勵招商引資工作,對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單獨加分處理:有招商引資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的單位,超額完成任務,按照《縣直工作部門及班子成員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第六、七條或《鄉鎮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根據其超額完成的增長比例予以加分;沒有招商引資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的單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到規定的項目,實行加分,完成投資額200萬元以上并竣工投產的加1分,在建但未達到規定投資額200萬元的加0.6分,已簽訂協議、但未動工的加0.2分。
第七章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與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掛鉤。一等單位15%,二等單位13%,三等單位11%,四等單位9%。
(二)與單位干部職工年度工作目標獎金掛鉤。一等單位的干部職工在規定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標準上增加200元,二等單位增加100元,三等單位減少100元,四等單位減少200元。
(三)領導班子根據考核結果適當給予獎金獎勵。
(四)對四等單位的黨政一把手實行誡勉。
第二十七條領導班子正職和其他班子成員的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據,績效考核定為一等的,原則上可對應其公務員年度考核檔次定為優秀等次。但同一領導班子其班子成員有2人以上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一等的,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定為優秀等次的最多不超過2人。
(三)領導班子正職或班子其他成員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二等的,在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等次,本單位沒有班子成員進入一等的情況下,在本單位二等中排名靠前的,根據考察情況,可酌情考慮,定為優秀等次。
(四)領導班子正職或班子其他成員在績效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三等的,予以誡勉,在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五)領導班子正職或班子其他成員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四等的,按類別實行末位降、免職,由縣委常委會進行票決,經縣委常委會票決確定為降、免職對象的,按規定程序降、免其領導職務,縣委常委會票決沒有列為降、免職對象的視同三等,并參照三等的績效考核結果運用。
(六)若全縣各類別班子正職及其他班子成員年度績效考核中未出現四等的,則在三等中按類別實行末位降、免職,具體降、免職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委常委會議決定,降、免職程序按本條第五款進行。
第二十八條因績效考核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或擔任原級別領導職務。
領導班子正職被免職的,可以降職使用;或者安排非領導職務,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免職的,可以安排非領導職務,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第八章考核的組織
第二十九條成立**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決定全縣績效考核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績效考核工作,對各單位的工作目標、績效考核結果和等次、獎懲方案進行審核,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委組織部,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年終考核時,工作人員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抽調。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提出全縣績效考核工作方案,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綜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結果、等次評定方案,提出獎懲方案等。
第三十一條績效考核原則上按照縣委、縣政府領導分工分線組織進行??h人大、縣政協各委室領導成員的績效考核,由縣人大黨組、縣政協黨組各自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委審定。
第三十二條績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驟和程序進行:
(一)各單位提出工作目標,分管縣領導審查,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二)各單位對照工作目標按季度進行自評。年中,分管縣領導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進度進行一次評估。
(三)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社會民意調查,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
(四)縣級領導對各單位領導班子正職進行測評。
(五)各單位機關或系統內民主測評,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單位配合。
(六)分管縣領導組織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自身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七)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考評情況,提出考核結果等次評定意見和獎懲方案。
(八)縣委組織部對績效考核結果中擬誡免、免職的人選進行組織考察,提出任免方案。
(九)縣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考核結果、考核等次和獎懲方案,報縣委審定。
(十)縣委召開講評大會,宣布績效考核結果,獎懲兌現。
第三十三條已列入本考核辦法范圍內的領導干部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與績效考核一并進行,不再另行組織。
其他各戰線、各部門組織的其他年度考核與績效考核一并進行。
第九章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在績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考核對象、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弄虛作假,向考核組織提供虛假數據和情況;
(二)不準干擾和妨礙考核工作;
(三)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四)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嚴重失實的,宣布考核結果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績效考核工作咨詢舉報電話(5222539),負責接受考核工作有關政策咨詢,受理群眾舉報;在縣紀委、監察局設立機關行政效能投訴中心,負責受理機關工作效能、作風、服務質量投訴。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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