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追蹤檢查制度
時間:2022-10-19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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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確保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問題得到全面整改落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追蹤檢查的對象:在上一年度中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均為檢查對象。具體檢查對象的確定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次年初提出,經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二、追蹤檢查組的人員組成:追蹤檢查組人員由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區審計局相關人員組成。具體檢查由區審計局牽頭,分小組進行。每小組中至少應有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相關人員各1名、區審計局紀檢組人員1名,由區審計局領導帶隊進行檢查。區審計局紀檢組人員為小組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和檢查情況的撰寫工作。
三、追蹤檢查時間: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四、追蹤檢查的主要內容: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審計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有關內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況以及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紀律情況。同時,還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五、整個檢查工作結束后,各追蹤檢查組應及時匯總情況,并由小組聯絡人員代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寫出書面情況報告。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根據檢查情況對檢查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六、本制度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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