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管干部考察員評聘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20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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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管干部考察員評聘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質量,準確識別干部,防止選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誤,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考核規定》),結合我縣縣管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察(考核)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干部、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民主、客觀公正、依法辦事的原則,全面、準確地評價考察(考核)對象在德、能、勤、績、廉和生活圈、社交圈等方面的表現。

第三條具備考察(考核)員資格的,方可參加縣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經考試和組織考察取得《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的組織(人事)干部。

第二章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評聘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干部考察(考核)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二)熟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能熟練運用《條例》和《考核規定》,掌握干部考察(考核)的工作程序、方法。

(三)具有一定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實踐經驗,有勝任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評價能力、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具有不計名利、甘當人梯的奉獻精神。

(五)參加縣委組織部組織的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

第六條干部考察(考核)員應具備的資格:

(一)中共正式黨員。

(二)兩年以上工齡。

(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現從事干部(人事)、黨務工作的干部。

(五)身體健康。

第三章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七條干部考察(考核)員的主要職責:

干部考察(考核)員是縣委組織部考察(考核)干部的隊伍,根據縣委組織部的委托,嚴格按照《條例》和《考核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方法,負責對考察(考核)對象進行深入、全面的考察(考核)??疾欤己耍┕ぷ鹘Y束后,寫出書面考察(考核)材料,提出考察(考核)結果建議。

第八條干部考察(考核)員的權利有:

根據《條例》和《考核規定》的有關要求和考察(考核)工作的需要,考察(考核)員有權要求考察(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部門)召開必要的會議、同有關人員和考察(考核)對象進行個別談話、查閱與考察(考核)工作有關的材料及考察(考核)對象的干部檔案、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和專項調查、向縣委組織部提出考察(考核)后領導班子及干部配備調整使用的建議意見等。

第四章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聘任

第九條縣委組織部是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評聘機構,負責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評定、聘任、管理、教育、監督。

第十條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聘任程序:

(一)縣委組織部根據縣管干部的人數和考察(考核)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考察(考核)員的人數,在各鄉(鎮)和縣直有關單位(含縣委組織部)范圍內聘任。

(二)采取個人自愿報名、各鄉(鎮)和各有關單位黨委(黨組、黨支部)審核推薦,由縣委組織部部務會對符合條件、資格的干部人選進行討論,經過考試、考察合格后,對決定聘任人員頒發《干部考察(考核)員聘書》和《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

特殊需要的,經征求本人和所在單位意見后,經縣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決定,可直接聘任。

第十一條干部考察(考核)員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干部考察(考核)員的考察(考核)資格不受職務和崗位正常變化的影響。聘期屆滿,視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可續聘。

第五章干部考察(考核)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干部考察(考核)員應自覺加強對《條例》、《考核規定》、中央“5+1”和省委、省委組織部八項制度、市委組織部關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以及干部(人事)業務等知識的學習,了解全縣黨的建設和干部隊伍狀況,掌握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考察(考核)工作水平。

第十三條被聘為干部考察(考核)員的,由縣委組織部備案,適時組織學習培訓。每次參加考察(考核)工作前,視工作需要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十四條干部考察(考核)員在聘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調出**縣工作的;

(二)辭職、降職的;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的;

(四)受黨內和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五)有舉報、反映,經核實不宜再從事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

(六)有違反干部工作紀律(保密紀律)的。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五條干部考察(考核)必須深入細致地開展考察(考核)工作,準確、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地了解和評價考察(考核)對象??疾欤己耍┕ぷ鹘Y束后,如實向縣委組織部匯報考察(考核)情況,在考察(考核)材料上簽名按手印,并對考察(考核)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十六條干部考察(考核)員每次參加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前,由縣委組織部和考察(考核)員所在單位協商調用,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單位同意后,考察(考核)員應積極參加安排的考察(考核)工作,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七條干部考察(考核)員必須嚴格遵守干部人事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按章辦事,并嚴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準違反《條例》、《考核規定》和考察(考核)工作程序;

(二)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評價干部;

(三)不準借考察之機謀取私利或封官許愿、打擊報復;

(四)不準泄露考察(考核)工作機密;

(五)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六)不準收受考察(考核)對象所在單位或本人的饋贈和參加可能影響考察(考核)公正的宴請或娛樂活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考察(考核)員在考察(考核)前必須主動向縣委組織部報告,并按規定回避:

(一)與考察(考核)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

(二)與考察(考核)對象曾有直接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

(三)其它可能影響考察(考核)工作和考察(考核)結果客觀、公正的。

第十九條考察(考核)員必須自覺接受縣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和干部群眾的監督。

對違反考察(考核)工作有關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解聘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調離干部(人事)工作崗位。造成考察(考核)失實的,宣布考察(考核)結果無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