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成員公推直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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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成員公推直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完善基層黨內選舉制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提升黨內民主水平,激發基層黨組織的生機和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實行公開推薦、差額直選(簡稱“公推直選”)。因特殊情況需要任免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的,經鄉(鎮)黨委研究決定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法維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進一步推進我縣政治文明建設,拓展選人視野,擴大群眾參與,切實選出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群眾公認的村(居、社區)領導班子,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四條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公推直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與走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肮浦边x”工作要在各鄉(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在鄉(鎮)黨委的領導和指導下,充分發動、宣傳、教育群眾,努力實現組織意圖與群眾意愿的有機統一。

(二)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對任職條件、資格審查、推薦人選、選舉程序、選舉結果等每一步、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都做到公開,不拘一格選拔優秀人才,增強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整體效能。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對候選人以往工作實績、經濟審計、離任審計以及競職崗位的任期目標、具體工作打算等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廣為、廣泛宣傳,讓黨員、群眾在比較、挑選的過程中好中選好、優中擇優,選出自己滿意的人。要注意引導黨員、群眾消除家族、宗族觀念,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四)勇于創新、講求實效原則。根據各地實際,堅持邊實踐、邊總結、邊完善,不斷細化具體操作辦法,做到簡便易行、富有實效,力戒形式主義。

第二章競職資格和條件

第五條按照“精干、協調、高效”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村(居、社區)的自然分布、人口和黨員數量、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際工作需要,村(居、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由3—7人組成(機關下派干部、駐村指導員、選聘高校畢業生擔任黨組織班子成員的不占職數),其中:書記1人,委員2—6人(實現“一肩挑”的可設副書記1人)。積極推行村(居、社區)黨組織委員、村(居、社區)委會成員通過合法程序實現“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廣泛實行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居、社區)委會主任“一肩挑”,大力提倡黨組織委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村(居)民委員會委員、黨小組長、村(居)民小組長(代表)。

第六條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村(居、社區)工作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有較強的執行力。

(三)具有較強的群眾觀念,遵紀守法,勤政廉潔,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善于做群眾工作。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處理基層矛盾的能力,吃苦耐勞,踏實肯干,能獨立完成任務。

(五)有較強的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男性一般不超過55周歲,女性一般不超過50周歲,應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七)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原則上應具有一年以上黨齡和初中以上學歷。新任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

第七條成立領導機構。村(居、社區)黨組織換屆選舉前,各級成立村(居、社區)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指導)組。公推直選工作在鄉(鎮)黨委領導下進行。

第八條制定方案。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各鄉(鎮)黨委結合實際,制定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公推直選方案。村(居、社區)黨組織積極做好各項籌備工作,重點村(居、社區)、難點村(居、社區)實行“一村(居、社區)一策”,集中力量實施突破。

第九條組織發動。公推直選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通過會議、宣傳欄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全面動員、認真部署,宣傳面應覆蓋全體黨員和村(居)民。

第十條考核測評。換屆選舉前,在鄉(鎮)黨委的統一組織下,各村(居、社區)黨組織召開由全體黨員、村(居)民代表參加的述職評議和公推直選動員部署會,對本屆班子及成員的履職成效、工作能力、工作作風、群眾滿意率等方面,進行公開述職和民主測評,在此基礎上形成鄉(鎮)考核測評意見。

第十一條公告。村(居、社區)黨組織根據各自實際,進行職位分析,有針對性地確定公推直選黨組織班子成員的具體職位需求,并在全村(居、社區)范圍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公推直選職位、任職資格條件、主要程序、報名和推薦方式、時間地點、任期待遇等。

第十二條公開報名。報名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個人自薦。提交書面申請和個人相關材料。

(二)黨員推薦。10名以上黨員可以書面聯名推薦。

(三)群眾推薦。以戶為單位,每戶推舉一名戶代表,10名以上戶代表可以書面聯名推薦。

(四)組織推薦。鄉(鎮)黨委、村(居、社區)黨組織可推薦報名人選,提倡由黨員、群眾直接提名推薦人選,不能用組織提名代替黨員、群眾提名。

第十三條資格審查。鄉(鎮)黨委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按照不低于40%的差額比例形成競職人選。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競職人選是否具有競職資格、提名是否符合規定、本人是否愿意競職等,并征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必要時,也可組織綜合素質測評。資格審查情況要及時予以公示。報名人員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鄉(鎮)黨委提出復審要求。

第十四條競職宣傳。競職人選可通過走訪群眾、宣傳任職承諾等方式進行競職宣傳。競職宣傳原則上由鄉(鎮)黨委統一組織。鄉(鎮)黨委應事先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五條公開推薦。由鄉(鎮)黨委派員主持召開村(居、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公開推薦大會。

(一)參加公開推薦大會的人員主要是黨員和群眾代表。黨員按規定比例參會,流動黨員較多的村(居、社區)應有一定數量的流動黨員到會。群眾代表要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群眾代表一般為村民代表,應有本村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到會。

(二)公開推薦大會的主要程序是:競職人選進行競職演講和接受黨員、群眾詢問;無記名投票推薦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初步人選。推薦投票時,設置獨立填票處,參會人員在獨立填票處填寫推薦票。推薦投票結果當場統計并公布。

(三)按得贊成票從高到低順序,差額確定村(居、社區)黨組織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報鄉(鎮)黨委審批并進行公示。有條件的村(居、社區),可試行采取“一戶一票”方式,設立若干流動投票點,直接推薦產生候選人初步人選。

第十六條綜合考察。候選人初步人選由鄉(鎮)黨委進行“德能勤績廉”綜合考察后,按照不低于20%的差額比例確定村(居、社區)黨組織委員候選人正式人選,進行公示后予以批復。經組織考察認定候選人人選不具備任職條件的,不足名額從公開推薦人選中按得票多少為序,依次取足候選人。

第十七條黨員大會直選。

(一)各村(居、社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選舉日程安排,提前發出通知,對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公告,確保知情權和到會率。村(居、社區)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黨員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黨員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黨員大會應邀請5—10名群眾代表列席。

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報鄉(鎮)黨委同意,并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導致不能正常表達本人意志的;

2.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

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體弱臥床不起或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外出學習或工作,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

6.長期外出,本人明確表示不返回參加選舉的。

具備條件的村(居、社區),可實行黨員選舉登記制度。選舉前,組織黨員自愿進行選舉登記。不作登記的黨員,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

(二)黨員選舉大會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在黨員大會直選前,每位候選人作簡短的任期目標承諾,表明競職意愿、工作設想和應承擔的責任,并接受和回答黨員或群眾代表提問。積極推行首先在全部候選人中無記名投票差額直選村(居、社區)黨組織委員,然后在選出的委員中無記名投票差額直選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的“三次差額直選”的選舉方式。投票時,應設置獨立填票處,投票黨員在獨立填票處填寫選票。選舉結果當場統計并公布,報鄉(鎮)黨委批復并進行公示。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公推直選產生的村(居、社區)干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居、社區)黨組織與鄉(鎮)黨委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任務和責任分解到人,具體考核獎懲由鄉(鎮)黨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上級決策、決議、決定、部署情況。

(二)年度工作目標和任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為民辦實事情況。

(四)廉潔自律情況。

(五)聯系和服務黨員群眾情況。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一)民主評議。每年定期召開評議大會,村(居、社區)班子成員述職,接受詢問,并進行民主測評。

(二)目標考核。每年對所負責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隨機考核。采取民情懇談、走村串戶、實地了解、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黨員、群眾意見。

(四)綜合評價。根據平時工作、隨機考核和經濟責任審計等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及其應用。

(一)按照民主評議占50%、目標考核占30%、綜合評價占20%的權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結果應予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和績效報酬的依據。

1.考核結果作為參加市委及縣委每兩年表彰一批“昆明市優秀村(居、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優秀村(居、社區)干部推薦評優的重要依據。

2.考核評定為優秀或稱職的,應予一定獎勵,具體標準由各鄉(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連續兩年考核為優秀的,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參加定向考錄公務員。

3.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應引咎辭職;拒不辭職的,鄉(鎮)黨委可責令辭職,或提出罷免動議,按有關程序罷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各鄉(鎮)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