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時間:2022-10-21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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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揚民主,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避免用人失察失誤,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市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擬提拔擔任處級及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黨工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公示期一般為7-15天。

第三條對擬提拔擔任機要保密部門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領導職務的干部,不實行任前公示。

第四條處級黨政領導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區委和區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科級黨政領導干部的任前公示由所在鎮街黨委(黨工委)、區級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任前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及健康狀況;

(二)公示對象的主要工作經歷;

(三)擬任職務;

(四)公示單位及受理群眾意見的意見箱、接待地點、聯系人電話號碼及通訊地址等。

第六條擬在本地提拔任職的正副處級領導干部,應在本地區面向社會公示;擬易地提拔任職的正副處級領導干部,應在原工作所在地區(單位)和擬任職地區(單位)進行公示;鎮街二級班子和區級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在其工作部門或系統內進行公示,也可根據崗位特點在較大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七條任前公示可采取公告、文件、會議等方式進行,也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

第八條任前公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黨工委)集體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組織(人事)部門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群眾意見,對反映的問題組織調查核實;

(三)組織(人事)部門向黨委(黨組、黨工委)匯報公示情況;

(四)組織(人事)部門向署名或者當面反映問題的單位、個人反饋調查核實結果;

(五)黨委(黨組、黨工委)對擬任職人選作出是否任用的決定。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登記建檔,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組織上已掌握清楚或者作出結論的問題,不再進行調查;

(二)對反映的重大問題和組織上沒有掌握的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三)對所反映問題線索不清楚的,責成公示對象作出書面說明,再視情況調查核實;

(四)調查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視情況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部門查處。

第十條黨委(黨組、黨工委)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對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任職的,予以任用,但應在任前談話中嚴肅指出,提出改進要求;

(三)對政治立場、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不予任用,涉及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反映的重大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時間不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應組織力量調查核實,并作出是否任用的決定。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中共**市**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以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