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會干部任免票決制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2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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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提出的全面實行常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和下一級黨政正職任用全委會票決制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干部任免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建設,改進干部任免方法,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條實施對象
1、常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對象:
(1)、區委直接任用的干部擬任免人選(包括明確職級的干部);
(2)、區委向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和其他人民團體提名的干部擬任免人選;
(3)、區委擬向市委呈報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推薦人選;
2、全委會任用干部票決對象:各街道、鎮黨政正職任職人選或提名人選。
第三條工作程序
1、常委會任免干部票決程序:
(1)、提出任免方案。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干部任免方案,介紹擬任免人選的考察情況、擬任免職位的任免理由。
(2)、討論任免方案。由區委常委和列席區委常委會議的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政協主席對干部任免方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
(3)、確定表決對象。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綜合與會同志意見,確定票決對象;對擬任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不確定為票決對象。
(4)、進行投票表決。區委常委對任免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采用電子表決器時按表決器),對每位擬任免人選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表決意見,但不得另提他人。
(5)、形成任免決定。擬任免人選獲“同意”票超過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的方為通過對其的任免;獲“同意”票未超過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的,為不通過對其的任免,一年內不得再以同一職務提請任免表決。
2、全委會票決街道、鎮黨政正職任職人選或提名人選工作程序:
(1)、提出任用方案。由區委組織部提出任用初步方案,經區委常委會議討論后,研究確定任用方案。
(2)、討論任用方案。區委全體委員會議對任用方案進行醞釀討論,由區委組織部逐個介紹人選推薦、考察情況和任用理由。對醞釀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區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3)、進行投票表決。區委委員對任用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采用電子表決器時按表決器),對每位擬任人選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表決意見,但不得另提他人。
(4)、形成任用決定。擬任用人選獲“同意”票超過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的方為通過對其的任用;獲“同意”票未超過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的即為不通過對其的任用,一年內不得再以同一職務提請任用表決。
第四條紀律要求
1、區委常委會議票決任免干部、全委會票決街道、鎮黨政正職任用人選或提名人選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區委常委、區委委員參加方能進行;缺席的常委、區委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2、同意票未超過到應到會區委常委、區委委員人數半數的人選,由區委組織部重新按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和考察,提出方案,提交下次常委會、全委會表決,不得臨時動議。
3、與會人員若是擬任免人選,以及與擬任免人選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在對該人選進行醞釀、討論時,應予回避;表決時,回避的人員參加投票表決。
4、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時,由一名常委擔任監票員(一般由區紀委書記擔任),由組織部工作人員擔任計票員,監票員和計票員在表決結果統計表上簽字,存檔備查。票決采用電子表決器進行時,由組織部工作人員在主持人的指令下操作表決器的微機管理系統,對任免對象逐個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主持人宣布,同一批表決任免干部的表決結果打印成冊后由監票員和組織部工作人員簽字,存檔備查。
5、討論干部任免情況,由區委常委秘書作出記錄,區委機要室保存資料備查。
6、嚴守保密紀律,討論、表決情況不得對外泄漏。
第五條實施時間
此辦法于**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