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農民合作發展資金制度

時間:2022-10-22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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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農民合作發展資金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而安排的預算支出。

第三條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執行《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實行項目管理、標準文本申報、專家評審、擇優安排和監督檢查等管理。

第四條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支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1.依據有關規定注冊,具有符合“民辦、民管、民享”原則的農民合作組織章程;

2.有比較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決策等規范要求;

3.有比較健全的服務網絡,能有效地為合作組織成員提供農業專業服務;

4.合作組織成員原則上不少于100戶,同時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

第五條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的范圍:

1.引進新品種和推廣新技術;

2.雇請專家、技術人員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

3.對合作組織成員開展專業技術、管理培訓和提供信息服務;

4.組織標準化生產;

5.農產品粗加工、整理、儲存和保鮮;

6.獲得認證、品牌培育、營銷和行業維權等服務;

7.改善服務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務。

第六條接受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支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向全體合作組織成員公開、公示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財務核算,所形成的資產歸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由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監事會監督。

第八條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使用的管理,實行嚴格的現金報賬制管理;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部門及時對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組織驗收和總結,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抽查復驗,省級財政部門提出項目驗收和總結報告,年終上報財政部。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