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中介活動制度

時間:2022-10-22 04:36:00

導語:從事中介活動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從事中介活動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防范和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維護黨政機關形象,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中央紀委四次全會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領導干部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領導干部不準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擔任或兼任職務。

三、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親屬不準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干部任職單位所管轄的范圍從事不符合規定的某些特種行業或與其所管理的業務工作相同的經商辦企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五、領導干部的偶配、子女要按照中紀發〔2001〕2號文件有關規定從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及其、評估、咨詢,廣告、,娛樂、洗浴按摩等經營活動和開辦律師事務所,在管轄范圍訴訟及從事其它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行業。

六、領導干部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干預、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國有資產轉讓等經濟活動為配偶、子女及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七、領導干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管理權限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八、領導干部要依據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按干部管理權限每年年底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報告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情況,并向所在單位職工公示,接受監督。

九、本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區管副縣(處)級以上干部。行政事業單位的科級以上干部,鄉(鎮)基層站所的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可參照執行。

十、違反上述規定的,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應退出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行業,或者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組織對其進行調整,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法律的堅決依法處理。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