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服務制度
時間:2022-10-24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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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切實提高辦事效率,積極為市內外投資者在辦理各種行政許可手續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市人民政府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市中小企業投資項目全程服務實施辦法。
一、范圍和主體
中小企業投資項目全程(以下簡稱)是指由市審批辦證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辦證中心)接受中小企業委托,牽頭組織涉及項目審批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以并聯審批方式,代為辦理該項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向省、部等上級部門申報的除外)相關審批手續。
(一)范圍。
1.用地范圍已基本落實的投資企業設立和技改項目的審批。
2.企業為中小企業,審批權限基本在市級范圍內的項目。
3.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項目。
(二)主體。
市辦證中心作為牽頭單位;工商、發改、經貿、外經貿、城建、國土、消防、環保、海洋與漁業、港務、農林等為主辦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為協辦部門。
二、職責
根據“聯合審批、合法合理、公開規范、便民高效、改善服務”的原則,市辦證中心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服務范圍,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一)市辦證中心職責。
1.受理各類投資政策咨詢。
2.為服務對象代辦投資項目需要辦理的各種行政許可和有關手續。
3.對全市行政審批職能部門的服務做好牽頭、銜接、協調和跟蹤工作。
4.對縣(區)、鄉鎮(街道)項目員的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培訓。
5.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及時召開項目聯審會議。
(二)各有關職能部門職責。
1.及時向市辦證中心提供項目信息。
2.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快捷、優質地辦結項目中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其它事項。
3.負責協調項目在本部門主辦階段或協辦環節的相關事宜,參與市辦證中心組織的聯合踏勘和聯合會審等工作。
4.有關部門要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措施落實、責任落實。確定審批權力人參加聯審會議、聯合踏勘等主要審批環節,保證工作有序實施。
三、相關機制
(一)無償服務制。除各職能部門按規定收取的有關規費外,市辦證中心和相關部門無償為服務對象提供各項咨詢和服務。
(二)主辦負責制。市工商局為各類企業注冊登記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發改委為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經貿委為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和備案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外經貿局為外資企業設立或變更時合同、章程審批的主辦部門;市國土資源局為土地招、拍、掛,核發土地證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城建委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環保局為環保初步意見和環評審批等階段的主辦部門;**消防支隊為消防初步意見和審核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海洋與漁業局為企業涉及海域審批等階段的主辦部門;**港務局為企業涉及岸線審批等階段的主辦部門;市農林局為企業涉及林地轉用的林地許可證報批等階段的主辦部門。主辦部門確定進駐市辦證中心窗口負責人或部門內設處室負責人為主辦負責人,并將名單及聯系方式提供給市辦證中心備案。
(三)協辦配合制。各部門在項目審批辦理過程中,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尤其是前置條件有關聯、審批環節有交叉、可以納入并聯審批的,要積極做好溝通配合工作。同時,協調好部門內設處室間的審批環節,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和市辦證中心。
(四)提前介入制。市辦證中心在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項目基本情況后,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提前介入,做好本部門各審批環節的銜接工作。
(五)分級制。服務實行分級,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聯動”。市本級項目由市辦證中心負責,縣(區)級項目由各縣(區)中心負責,鄉鎮(街道)級項目由鄉鎮(街道)項目員負責。
(六)政務公開制。利用互聯網、新聞媒體等途徑將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事項、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承辦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向社會公示,便于企業和投資者了解所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及審批的進展情況,使服務工作置于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
四、工作程序
服務按照“咨詢受理、牽頭負責、聯合會審、協調辦理、限時辦結、接受監督”的程序運行。
(一)咨詢受理。市辦證中心對已基本落實用地范圍的企業提供各類投資政策以及有關行政許可程序的咨詢,指導服務對象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對符合產業政策和本辦法中范圍的企業,按照企業的書面申請進行受理和辦理委托手續,簽訂《委托協議書》。
(二)牽頭負責。由市辦證中心牽頭,告知各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按照市辦證中心關于《實施行政許可并聯審批工作制度》(舟證[2006]19號)中的職責,根據項目情況,對階段內審批事項提出審批意見、具體程序及告知相關審批要件,協助市辦證中心召開聯審會議。
(三)聯合會審。市辦證中心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或業主申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踏勘,召開聯審會議,就審批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并作出會議紀要。各主辦部門參加聯合踏勘和聯審會議的人員必須是從事本部門審批工作、且能在現場出具初步意見的權力人,并按聯審會議確定的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協調辦理。市辦證中心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全力督辦,積極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市辦證中心共同做好項目工作。
(五)限時辦結。市辦證中心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確定的審批流程和承諾時限辦結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一般項目要比原先承諾時限提前辦結,對于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特殊環節,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操作,相關部門要向服務對象做好解釋工作,同時須及時向市辦證中心作出說明。
(六)接受監督。服務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管理,規范運作,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部門及企業、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確保項目快捷、便利、順暢辦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五、工作要求
(一)服務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廉潔奉公,舉止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對服務對象提交的材料和涉及的商業秘密要嚴格保密。
(二)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關部門必須無條件地為項目提供有關的便利服務,保證事項能夠快速辦結。
(三)過程中如發現以權謀私,違法亂紀,推諉扯皮,失職瀆職,“吃、拿、卡、要”等情況,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相應單位及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四)本《辦法》由市辦證中心負責解釋。
(五)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制訂相關意見,并報市審批辦證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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