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制度
時間:2022-10-27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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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及《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通知》(勞社部發〔**〕18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指導思想。堅持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緊密結合企業用工需要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綜合運用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動員并組織社會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為農村勞動者提供有效培訓和服務,提高其就業技能,促進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為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有效的勞動力供給。
第二條目標任務。**-2010年,由政府出資補貼,為農村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共培訓225萬人,每年培訓45萬人。培訓合格率達到90%以上,就業率達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業導向、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政策效應,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使有意愿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和已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普遍得到培訓,技能水平得到明顯提高,使培訓后的農村勞動者都能順利實現轉移就業和穩定就業。
第三條培訓對象。全省境內有轉移就業愿望、年齡在16歲至45歲之間、未外出務工的農村勞動力以及已進城務工(含外省入湘務工)的農民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接受過政府補貼培訓的農村勞動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第四條培訓對象的產生。
(一)村委會負責推薦本村16-45歲之間、有就業愿望的農村新生勞動力和富余勞動力參加培訓,并填寫《**省擬轉移就業農村勞動力摸底登記表》(附件1),上報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進行調查摸底審核后,上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
(二)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鄉鎮上報的情況,填寫《**省擬轉移就業農村勞動力匯總表》(附件2),對符合條件的建立生源庫。
(三)市州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縣區上報的情況,匯總生源庫。
第五條培訓機構的確定。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由經市州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承擔,省勞動保障廳制定《**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定點機構認定辦法》(附件3)。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條件公開、平等競爭、合理布局”的原則,從全省現有的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等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擇優確認,每年3月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培訓任務的落實。
(一)省勞動保障廳根據勞動保障部下達我省的目標任務,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每年對各市州下達目標任務。每年下達培訓目標任務時,實行三個重點傾斜:一是向國家級和省級貧困縣傾斜;二是向150個勞務輸出培訓基地傾斜;三是向我省十大勞務品牌打造基地傾斜。
(二)市州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省廳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并向社會技能培訓計劃。
(三)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培訓任務,與定點培訓機構簽訂工作協議(附件4)。
第七條培訓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本鄉(鎮)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參加培訓。定點培訓機構根據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實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訓、自主管理。組織培訓的鄉(鎮)政府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
第八條培訓內容。
(一)以定單、定向式培訓為主,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及國家初、中級職業標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突出操作技能訓練。
(二)實施分類培訓,提高培訓質量。開展以農村初高中畢業未升學人員及農村退役士兵和其他農村新生勞動力為主要對象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培訓時間為3個月以上,培訓后的學員應掌握初、中級職業技能并實現非農就業;開展以有意愿外出務工的農村富余勞動力為主要對象的勞務輸出培訓,培訓時間為2個月以上,培訓后的學員應具有專項職業技能并實現非農就業;開展以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為主要對象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時間由企業根據崗位需求自行確定。
第九條考核發證。學員培訓后,經考核合格,統一核發“職業培訓證書”。對參加就業準入職業培訓并有鑒定要求的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積極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視情況適當降低鑒定收費標準,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就業服務。按照“誰培訓、誰輸出、誰服務”的原則,學員的就業推薦、跟蹤管理與后續服務,主要由定點培訓機構負責。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普遍向農村勞動者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特點,以培訓促勞務品牌,以品牌促輸出。要建立健全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模式,依法維護培訓學員轉移就業后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勞動者的平等就業、素質就業和穩定就業。
第十一條培訓檔案的建立。培訓機構應建立完整的培訓就業檔案和教學檔案。培訓就業檔案包括學員登記表(附件5)、學員名冊(附件6)、學員就業臺帳(附件7)等。教學檔案包括培訓計劃、課程安排、辦班審批表、獲證登記等。
第十二條培訓補貼來源。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勞務輸出培訓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費用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培訓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培訓時間分為兩類: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3個月以上)按人平500元標準給予補貼;參加勞務輸出培訓(2個月以上)按人平400元標準給予補貼。
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培訓費用超出部分,由學員自負。
第十四條培訓補貼方式。
(一)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持券參加培訓,經培訓合格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培訓機構代其向當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申請相應補貼。各市州、縣(市區)每半年根據培訓合格率、就業率等情況與培訓機構進行結算。
(二)適合本辦法的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和勞務輸出培訓采取發放培訓券的方式給予培訓補貼。培訓券實行實名制,由省勞動保障廳提供式樣(附件8),市州印制,隨培訓任務下發至縣(市區)。內容包括:培訓學員的姓名、相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培訓職業(工種)、培訓時間等,加蓋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印章。
(三)發放培訓券。定點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班開班后5天內,按隸屬關系,將學員名單、教學計劃、就業方向等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當地勞動保障門派專人到現場考核確認,在10天內將培訓券發給學員。
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在核發培訓券后,應在生源庫中注明已培訓情況。
(四)回收培訓券。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結束后,學員對培訓和就業安排滿意,將培訓券交給培訓機構。對培訓質量和就業安置達不到要求的,參訓人員可拒交培訓券。
第十五條核撥補貼經費。定點培訓機構本期學員考試合格率達到90%,就業率達到80%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
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時,應填寫《**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補貼單位申請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學員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2、培訓券原件。
3、學員職業培訓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責分工。省勞動保障廳委托省就業服務局負責全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工作,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省勞動保障廳下達的目標任務相應負責組織實施本地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培訓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管理工作。市州勞動保障部門要負責匯總上報本轄區內培訓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h(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本縣(市區)培訓生源登記造冊,建立技能培訓數據庫,匯總各項培訓補貼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詢功能。
第十七條培訓監督管理。
(一)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建立質量監督和評估體系,定期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審計和公示,保證培訓和就業質量,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二)培訓機構未按要求實施培訓的,財政部門有權拒付補貼資金;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責令其返還補貼資金并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完成任務好、社會信譽高的培訓機構,勞動保障部門可增加其培訓任務,不好的則應進行調減。對不按要求推薦學員的村委會、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要追究其相關人員責任。
(三)培訓券一經核發,就由學員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倒賣、變現,如有違規者,即取消其轉讓和被轉讓者的培訓資格。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實施,至2010年8月30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