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律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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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建設、管理、服務、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的郵政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郵政機構根據省郵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關、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郵政工作。
第四條郵政是社會公用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對國家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依法給予支持和扶持;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方,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五條郵政公用企業是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普遍服務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辦理國內國際郵件寄遞、國內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等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承擔免費寄遞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辦理國家機要通信和特種報刊發行等特殊服務業務以及經營其他業務。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由郵政公用企業專營。
第六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對在郵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編制郵政建設規劃,將郵政建設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保證郵政設施建設適應國家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區、開發區、工礦區、旅游區、商業區等,應當按照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將郵政服務網點和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閱報櫥窗等郵政基礎設施納入配套建設范圍。
第十條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對單位和居民住宅設置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在主要街道口設置郵政編碼牌。
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郵政公用企業,以保證用郵暢通。
第十一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按照城鄉建設規劃設置郵政服務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基礎設施。
較大的車站或者機場、港口應當為郵政公用企業裝卸、轉運、投遞郵件和郵政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場所和通道。
大專院校、大型廠礦等有關單位應當為郵政公用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
第十二條新建城鎮辦公樓、寫字樓、住宅樓,應當將郵政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建設納入建筑設計范圍,在地面首層設置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未納入建筑設計范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已建成使用的辦公樓、寫字樓、住宅樓未按照規定設置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由產權人負責補建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村的需要,在方便村民的地方設置郵件接收場所或者指定郵件代收人;也可以與郵政公用企業協商設置郵政代辦點。
第十四條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郵政公用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郵政公用設施建設免征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郵政公用企業在公共場所設置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閱報櫥窗等公用基礎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郵政公用企業及其郵政營業網點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免交登記費。
第十五條因城市改造、交通建設等確需拆遷郵政服務網點或者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郵政公用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服務正常進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用郵、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積的原則,予以搬遷或者重建,搬遷、重建及其他補償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章服務與經營
第十六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誠信經營,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遵守職業規范。
第十七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郵政標志,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種類、資費標準、服務標準,并提供必要的服務用品和用具。郵筒(箱)應當標明開取頻次和時間。
第十八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做好農村郵政服務工作,保障村村通郵,逐步提高邊遠地區郵件投遞頻次。
鼓勵郵政公用企業利用郵政網絡資源開展農業生產資料寄遞等活動。
第十九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及時、安全、準確投遞錄取通知、錄用通知等給據郵件,收件地址為單位地址的,應當投遞到單位收發室,并由收發人員簽收;收件地址為個人或者家庭地址的,應當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簽收。錄取通知、錄用通知等郵件寄件人應當使用給據郵件業務,并在郵件套封上標明“錄取通知”、“錄用通知”等字樣。
第二十條郵政公用企業不得擅自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因不可抗力需要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應當及時公告,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郵政公用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扣壓用戶匯款;
(二)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三)泄露國家機密或者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用郵情況;
(四)擅自變更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五)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強行搭售郵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志等;
(六)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標志、郵政專用用品;
(七)出租、出借帶有“中國郵政”標識的專用運郵車、船或者利用帶有“中國郵政”標識的專用運郵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并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用戶交寄郵件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信封,并正確填寫郵政編碼。郵政公用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郵件寄遞范圍、方式、時限、頻次寄遞。
郵政公用企業對具備通郵條件的新用戶,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手續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投遞;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應當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郵件代收點。
用戶更改名稱、變更地址,應當及時告知郵政公用企業。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及時為用戶辦理郵件改寄新址等手續。
郵政公用企業根據用戶要求和自愿原則,經雙方約定,可以提供郵政延伸服務。
第二十四條單位、郵政代辦點收發人員和村民委員會指定的郵件代收人接受郵政公用企業投遞郵件時,應當當面核對,對給據郵件應當簽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時傳遞的義務;無法傳遞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公用企業予以收回。
郵政公用企業或者郵件代收人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應當依照國家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可以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公用企業免費查詢。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查詢結果通知查詢人。
第二十六條郵政公用企業可以在鄉村、街道等基層依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專營業務。
未經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速遞公司、文件交換站等名義從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的郵政專營業務。
第四章安全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夾寄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發生重大疫情、災情等特定時期,省郵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禁寄、限寄某些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郵政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檢查郵件??h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郵政通信進行檢查時,郵政公用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帶有“中國郵政”標識的專用運郵車輛免辦道路運輸營運證。郵政公用企業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專用運郵車輛,其公路、橋梁、隧道通行費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給予優惠。
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郵政公用企業專用運郵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郵政專用運郵車、船進出港口和通過橋梁、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應當優先放行;對運郵途中交通違章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記錄后先放行,待完成運遞任務后,再行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毀損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三)在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秩序或者阻礙郵政執法;
(四)偽造、買賣、盜用郵政專用標志或者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制證;
(五)偽造、涂改郵資憑證及其他郵政有價證券、卡;
(六)私拆、截留、隱匿、抽取、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七)攔截郵政專用運郵車輛,阻礙郵件運輸。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宣傳貫徹執行郵政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郵政公用企業和受委托辦理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用戶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需要仿印郵票圖案的,應當向省郵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郵政主管部門或者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審批;不予批準的,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信封、明信片等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郵政行業標準,并由省郵政主管部門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
第三十四條經營郵政通信業務、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經省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批準經營的郵政業務范圍依法經營。未經批準,不得經營郵政業務。審批的條件、期限、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從事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辦集郵票品交易市場或者從事集郵票品的展銷活動;
(二)非法印制、倒賣偽造、變造的郵資票品;(三)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四)先于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五)擅自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六)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已建成使用的辦公樓、寫字樓、住宅樓未按照規定補建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公用企業代建,所需費用由產權人承擔,所有權歸產權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相關物品,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郵政公用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