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時間:2022-10-28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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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均應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僑資、港澳臺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和檢查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應配合本級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權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條件,為女職工創造安全、文明的勞動環境。

第五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應當與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招收標準或拒絕接收女職工。

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婚假、產假、哺乳假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常年從事攀高、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也應給予照顧。

單位應給女職工按月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對有2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在妊娠期應當調離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崗位;

(二)因懷孕不能堅持原崗位工作的女職工,經指定的醫務部門證明,應當安排其適當的工作或給予休息;

(三)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在一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的工間休息,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對提前生育者,按產假90天計算;超期生育者,應當保證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經醫療部門證明,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所在單位給予15天產假;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女職工產假90天期滿后,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半年至1年。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工齡連續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十條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其哺乳時間和到本單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時間,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

嬰兒滿周歲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減輕其工作量;對不適應現工作的,應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單位對女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期檢查或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單位在醫療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一)工業企業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用的女職工衛生室。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分散的企業,可發給單人自用的沖洗器具。

(二)女職工較多的單位要設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責令該單位及時改正并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女職工應當遵守計劃生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