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制度
時間:2022-10-28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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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蘇辦發〔**〕7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全區人才工作,我區于**年初制定下發了《**市**區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相委辦〔**〕8號),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實施,現作如下修訂:
第一條資助對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內知名專家,包括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獲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條件相當的其他優秀高層次人才;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的人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3、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條件相當的其他優秀高層次人才;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三層次的人員。
4、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引進后承擔區重點項目、重點學科或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領軍人才,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來**進行合作研究或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科技研發人才。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資格,年齡40周歲及以下,且為我區急需的緊缺專業人才。
6、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年齡35周歲及以下,且為我區急需的緊缺專業人才。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且獲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技師資格,年齡32周歲及以下,且為我區急需的緊缺專業人才。
第二條資助形式
對引進來我區企業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緊缺人才(需在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手續),由政府給予資助。
1、符合《**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的資助對象在蘇購買自住房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區人才辦審核后,向**市政府申請資助5-100萬元不等的安家補貼。
2、符合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資助對象,每年經區人才辦審核后由區政府給予一定數額的工作、生活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⑴第1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10000元;
⑵第2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5000元;
⑶第3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2000元;
⑷第4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1500元;
⑸第5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500元;
⑹第6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300元;
⑺第7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150元。
第三條申報程序
安家補貼按照《**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工作、生活補貼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申報:
1、目錄:每年由區人才辦對全區緊缺高層次人才需求狀況進行收集匯總和整理,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同有關行業主管局審核后,編制年度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計劃,年度《**市**區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目錄》。
2、資助申報:符合當年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目錄資助條件的引進人才,需在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單位委托人事等手續,并在企業工作滿6個月后,可向企業提出補貼申請。所在企業根據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在本企業公示三天,公示無異議的,如實填報《**市**區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鎮(街道、區)或區主管局審核后,于每年的4月或10月上旬報區人事局,申報時需提供下列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⑴引進人才的學歷、學位、職稱、業績或科研成果、身份證、戶口遷入證明等資格證明材料;
⑵引進人才的單位委托人事協議書、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簽訂的正式聘用(勞動)合同、企業工資發放清單(加蓋單位印章)等人事(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第二年再次申報時,符合條件人員只需提供上年度的工資發放清單即可。
3、資助認定:區人事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資助對象、條件,及當年度的緊缺人才目錄,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提出初步意見后,經區人才辦審定后在**人才網上進行公示。
第四條發放辦法
1、安家補貼按《**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蘇辦發〔**〕70號)進行發放。
2、工作、生活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從其辦妥人事的次月起計發,具體發放工作由區人才服務中心承擔。
3、受資助對象接受資助期間在區內變更服務單位的,一個月內憑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證明及與新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和資助申請表,到人事局辦理資助變更手續。
4、受資助對象接受資助期間不勝任本崗位工作,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調離**區的,經區人才辦同意后取消其資助資格。用人單位應在當月及時告知區人事局和各鎮(街道、開發區)或區主管局。
第五條相關事項
1、用人單位及受資助對象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或出現中止資助情形不及時告知繼續領取補貼的,予以通報批評,退還已發的補貼。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相應責任。
2、各鎮(街道、開發區)或區主管局要加強對資助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向所屬企業了解情況,做好跟蹤服務,建立健全發放補貼的信息檔案。區人事局應定期對各地的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督查。
3、本辦法出臺前已在我區企業工作的符合資助條件的各類緊缺人才,與政策實施后引進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
4、享受工作、生活補貼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受資助對象在享受工作、生活補貼期間,獲得更高學歷、職稱或榮譽的,可重新提出申請變更補貼標準,但累計資助時間不超過五年。
5、資助資金在區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6、本辦法由區人才辦和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7、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原《**市**區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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