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違紀違法停止服務制度

時間:2022-10-28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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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違紀違法停止服務制度

第一條為避免領導干部在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繼續形勢職權而造成不良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管領導干部。

第三條領導干部涉嫌違紀違法是指領導干部涉嫌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章和其它黨內法規,違和國家政策,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條對涉嫌違紀違法領導干部停止職務的程序:

(一)紀檢機關及監察部門對立案調查的市管領導干部,需要停止職務的,由市紀委報經市委同意后,對被調查人作出停止職務的決定,其停職決定抄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司法機關及公安部門對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的市管領導干部,在采取強制措施后將情況書面告知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街道告知后,根據涉嫌違紀違法的基本事實,提出停職建議,報經市委同意后,作出停止職務的決定,其停職決定抄送市紀委、市監察局、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三)在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管領導干部被立案調查、需辦理停止職務時,事先告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或市政府黨組,其停職決定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或市政府黨組。

(四)在對由市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選舉、任命的市管領導干部被立案調查、需辦理停止職務時,事先告知市政協黨組,其停職決定抄送市政協黨組。

(五)對鎮(街道)班子中的市管干部,其停職決定同時抄送當地鎮(街道)黨委。對協助管理的領導干部同時抄送協助管理單位的上級黨委(黨組)。

(六)在立案調查或偵查過程中,認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市管領導干部不再適應擔任原職務的,也可依法依紀先免去其職務。

第五條領導干部停止審查期間,按照浙人薪〔2001〕217號文件規定,停發工資(含各類津補貼、獎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作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的75%計發生活費。遇國家和省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津補貼標準、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等)是,其工資調整暫緩執行。

第六條經查實,被停職領導干部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沒有違紀違法問題的,由提出停職建議的單位向市委停產恢復其職務的建議,經市委同意作出恢復其職務的決定,抄送相關單位,補發其停職期間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