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活動中若干紀律制度
時間:2022-10-28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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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牢固的群眾觀,使我市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既能主動服務經濟建設,依法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發展,又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的紀律和各項制度,與企業經營者保持健康的人際關系,實現經濟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的良性互動,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規定:
一、不準收受以下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管理和服務對象,管轄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國有(集體)企業經營者、外商、私營企業主,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饋贈和宴請。
三、不準到單位和企業報銷應由領導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向管轄的區域或業務范圍內的服務對象借錢、借車,或低價購買房屋等物品。
五、不準參加與領導干部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商、私營企業主資助的國內外考察、旅游和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六、不準違反規定從事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
七、不準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
八、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和資產處置、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物資采購、信貸等市場經濟活動。
九、不準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提高容積率等事項,以及涉及企業的規費減免、技改貼息等政策。
十、不準為違反建設、土地、環保、稅務、財經、金融、勞動保障等政策法規,而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利益的事項疏通說情。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兼職或兼職取酬。
十二、不準借節假日、婚喪等事宜進行斂財。
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執行規定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在民主生活會上對照檢查,并按規定列為述職述廉和廉情報告公示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自覺接受評議和監督。評議結果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成員和下級主要負責人遵守本規定情況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工各負其責,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或及時向上級反映。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有違反本規定情形之一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調離領導崗位、停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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