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植物檢疫人員檢疫條例

時間:2022-10-28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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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植物檢疫人員檢疫條例

第一條為提高林業植物檢疫執法水平,培養和造就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林業植物檢疫執法隊伍,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的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林業植物檢疫人員(以下簡稱檢疫員)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證件的專、兼職人員。其中專職檢疫員必須取得《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兼職檢疫員必須取得《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專職檢疫員依法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林業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檢疫員開展檢疫執法工作的原則是:嚴格公正、文明廉潔、高效便民。

第四條檢疫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質的提高,努力學習業務,刻苦鉆研專業知識,提高檢疫執法能力。

第五條專職檢疫員在從事林業植物檢疫活動時,必須按照規定穿著制服和佩帶標志,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在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林業行政執法證件》。兼職人員在從事林業植物檢疫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六條檢疫員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宣傳有關檢疫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對當事人態度和藹,語言文明。對投訴、舉報或咨詢的群眾,接待熱情禮貌,答復用詞準確嚴謹,做好記錄,及時答復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檢疫員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各項檢疫事宜。在辦理檢疫文書時,應當主動、耐心向當事人說明辦事程序、途徑和相關要求;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對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規范的,要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條檢疫員在實施現場檢疫檢驗和檢疫檢查(含復檢)前應當通知當事人。抽取檢驗樣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和《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檢疫技術操作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檢疫員在簽發檢疫單證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所有欄目,要求字跡工整、內容完整、簽名清晰。

第十條檢疫員收繳檢疫費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按規定格式完整填寫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專職檢疫員查處林業行政違法案件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二條開展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試點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的試點方案>的通知》(林策發〔*3〕179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繼續開展第二批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通知》(林策發〔*5〕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檢疫員應當尊重當事人,并自覺維護其合法權益,辦理檢疫事宜不得推諉、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檢疫員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規范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